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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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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一)关于调解的一般概论调解是第三者在争议当事人同意或邀请的情况下,就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中进行斡旋协调或予以说服,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称之为调解协议,将对争议最终解决达成的协议称之为和解协议。诉讼之外的和解协议,实际上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契约或非契约发生的争议,通过合同性质的协议予以确定,因此,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新合同。商事调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机构来分:有个人调解、机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法…  相似文献   

2.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我国学界就其效力问题始终是存在争议。本文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相似文献   

3.
论和解协议     
正和解具有成本低廉、快捷解决纠纷的特点,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了解决争议、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法律虽是将和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加以规定,但和解协议实际上也构成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和解协议以解决争执为目的,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来及时化  相似文献   

4.
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争议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延宕执行的负效果。本文以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为基点对执行和解争议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优化这一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   

6.
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  相似文献   

7.
何国强 《北方法学》2012,6(4):120-130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但被上诉人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其实质乃为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认定的分歧。我国宜采德日"一行为两性质说",承认和解协议同时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两方面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对此问题的明确,对维护裁判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未能穷尽司法实践情形,也缺乏对上诉期间和解协议性质的考虑。  相似文献   

8.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争执的活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和解协议则是和解结果的表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都能顺利履行,一旦义务人违反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权利人是选择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将是权利人面l陆的首要问题,这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邱银娟 《法制与社会》2014,(10):140-141
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检察机关参与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重点是掌握和解制度关键点——和解协议,对于其中有效的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该事项再次要求行政处理,相关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12.
和解,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中谈到的和解主要指以下三种: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是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即指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结束诉讼的活动。虽然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但对其程序和具体内容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就目前立法现状严格说来,诉讼中和解还不能说是一项诉讼制度,但这是不是说明和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   

13.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14.
行政和解和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没有被法制建设实践所推翻,也没有被理论所驳倒.行政争议的和解或调解并非基于也不必纠缠于行政权的可处分性,而是基于公众参与所发展起来的一项为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进行事后协商和沟通,即组织相对人的补充性参与,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机制.基于公众参与而引入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信守承诺、禁止反悔.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中的承诺和合意,表明了当事人双方放弃争议权的意愿和得到保证履行的期待.法定机关对协议的强制执行不能基于承诺和合意本身的拘束力,而必须基于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5.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原执行依据内容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相似文献   

17.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下面笔者就几个方面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作些分析。一、诉讼和解能否转变为诉讼调解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民事诉讼开始后至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互谅互让,签订和解协议,然后,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它与诉讼调解是不同的。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指导下,自愿地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然后由人民法院制作正式的民事调解书,从而终结诉讼。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是,诉讼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不属人民法…  相似文献   

18.
姚显森 《现代法学》2013,35(5):120-133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和违约责任超出了普通民事协议的范围。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扩张具有理论依据、文化渊源和实践基础,还具有公正和效益价值,但也面临加害方以钱赎罪赎刑、被害方借罪借刑讹钱、追诉方借"议"枉法、裁判方借"议"擅断等多重风险。为依法防控这些风险,应完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属性,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和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规定协议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增加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返还协议所得,规定和解过程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及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9.
金印 《中外法学》2024,(1):219-24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不同的规则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以及与之不同的规则的实体基础即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后者在体系上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优先地位。若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需要适用任意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束双方的既不是原始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仍是和解协议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存在多样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确立的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则,还需要不予执行一审判决、另行诉讼等规则共同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  相似文献   

20.
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可以反悔。本文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合同自由”的理解运用,结合英美合同法相关规则——“合意解决”、“待履行和解”及“替代合同”的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机关的确认得到强制执行,当事人并不能随意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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