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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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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新闻     
《中国审判》2011,(10):6-6
市北法院司法确认推进人民调解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并于当天审理完毕,发出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这是市北法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相似文献   

2.
李国臣 《法制与社会》2012,(24):295-296
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必得以诉讼方式始可解决,这些都影响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则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予以解决.本文用比较分析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3.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2,(3):140-145
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4.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正>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对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共同创制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机制、“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为当事人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具有法律保障新途径的同时,  相似文献   

7.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突破了制约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经被最高法院作为正式的司法确认程序向全国推广,其生机与活力将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焕发,但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整体确认或不确认、用何种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主体范围等问题值得考虑,以求更加完善此项机制的具体运行,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能够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长期以来一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伴随着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人民“大调解”格局已基本建立。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克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护的弊病.我国建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制度。但笔者认为.通过公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加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9.
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是因为它能使民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并遵守、履行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然而,人民调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自愿遵守和履行(不愿意可随意翻悔)呢,还是必须遵守和履行(无效的除外)?这一人民调解制度之基本问题,迄今仍处在争论之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尽管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但各自的观点却是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10.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人民调解协议的现状出发,立足于甘肃省定西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这一创新实践,对该机制的优越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人民调解》2011,(5):4-5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11年3月30日施行。《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条件和范围,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操作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步骤和办法。为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学习、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并在调解工作中正确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现将《若干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13.
“诉调衔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关键的一环,有助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组织和程序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诉调衔接”的运行模式,针对衔接机制的三大核心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先行调解法典化”分析,思考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补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从而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4.
王刚  张涌  向荣 《人民调解》2012,(3):16-17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果,也是保证当事人履行所达成协议的基础和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凭据。开展和加强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析,是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调解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协议内容无违背  相似文献   

16.
周翠 《当代法学》2014,(2):87-98
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于将私文书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公文书,而且该程序应当设计为简易的争讼程序;为了诉讼集中与诉讼经济的考量,未来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提起实体抗辩,法院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至少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司法确认程序应当优先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履行之诉。司法确认书作为法院的裁定不仅发生形式既判力、实质既判力,而且也发生执行力。我国债务人应当拥有消灭司法确认书之执行力的可能途径,这意味着未来不仅有必要增设执行异议之诉,而且也应当在准用《民诉意见》第152条的基础上引入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变更之诉。此外,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裁定同样发生实质既判力,而且其实质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包含"法院对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依《民诉法》第195条后半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就并非《人民调解法》第32条意义上的诉,而是以"人民调解协议订立之前的原争议"为基础提起的诉。  相似文献   

17.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审议的草案中,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间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  相似文献   

18.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一种“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一种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并且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合同,或者说是一种准司法合同。因此,这种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又应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征,即它的效力要比一般合同要强,其中应包括“当事人应当履行”,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予以执行的内容。因为,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它具有社会准司法性,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产生的合同,因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有有关国家机关执行方面的监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两篇文章,介绍《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中,各地在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供大家借鉴交流。  相似文献   

20.
《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我国非诉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并且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机构、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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