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一名建行副行长,为“红粉知已“,数次挪用巨额公款达1100万元,事发后畏罪潜逃,隐姓埋名。逃亡中,“红颜知已”另觅新欢,而他则在前情妇开的公司中打杂、开车、看门。穷困潦倒的他甚至向她乞讨要钱,聊以度日。当副行长落入法网时,他懊丧万分地说:“我上了她的圈套。”  相似文献   

2.
一在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朱基同志拍案而起:“一个小小的鱼贩子,靠什么手段竟能把这么多银行行长拉下水?你们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以警后人。”朱基的这段话,就是针对全国6大金融重案之一的江苏省如东县“1·12”受贿串案而讲的。在...  相似文献   

3.
<正> 从立法意图来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包括故意内容。但是在现实中,又确实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故意(不仅限于间接故意)实施的违反职责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明知自己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而置之不顾的情况便是一例.这类危害行为较之于仅具过失特征的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性,往往要大得多,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较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它往往会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重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案,以及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都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绝不能够掉以轻心。党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6.
最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交区矾石沟煤矿“三·三”特大火灾事故的渎职者程国义(矾石沟矿原副矿长)、王金元(矾石沟矿原党总支书记)、谷晋生(太原市煤管局原副局长)、王恒茂(古交区原副区长)四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当庭宣布判处程国义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王金元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谷晋生和王恒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积守犯罪行为,是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之一。近几年来,由于党风不正的影响,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  相似文献   

8.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既是某市卫生局的副处长,又是某家医院的副院长,同时是该医院外科主治大夫。某一休息日王某做为医院的值班领导正在值班,有一急需做外科手术的病人被送到医院,但值班的外科大夫却不在,病人家属从医院的专家介绍栏中看到王某是外科医生,就要求王某做这个手术,但王某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百般推辞,时间长达两个小时之久,以致病人被耽误,造成死亡。后经医学鉴定,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犤分歧意见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王某身为卫生局副处长兼医院的副院长并在当时是值班领导…  相似文献   

10.
董兆玲 《政法学刊》2008,25(1):86-89
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并且确定刑罚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应围绕其过失性、不作为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王某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应分别认定。1.作为家电公司开票员的于某,负有管好本公司票据的特定义务,他应当知道空白发票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将会发生一些什么后果,但是,当丁某和胡某向他索要发票时,他却碍于“朋友之情”,置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自己的职守于不顾,擅自将空白发票提供给他们,给丁某和胡某创造了行骗的条件,至使家电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于某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主观上对造成家电公司财产损失这一后果是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玩忽职守罪。2于某接收S000元…  相似文献   

12.
一、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 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守的直接结果。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  相似文献   

13.
一从现场勘查入手。有的玩忽职守案件是有现场可查的,如重大的火灾现场、事故现场等。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以后,应迅速及时地赶赴出事现场,查明是否有人伤亡及伤亡人数;查明财产的损失情况,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全面、细致地发现、提取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痕迹和物证。向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了解直接责任人员与案件的关系。询问有关证人,询问受害人,并对死亡人员进行法医检验;分析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详细记录勘验结果;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和案件的重点嫌疑人。  相似文献   

14.
本文开篇就指明对玩忽职守罪行为方式存在的不同认识,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界定标准的分析,论述了玩忽职守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且这种不作为要构成玩忽职守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指出虽系不作为犯罪,但具有与作为型犯罪同罚性的特征,得出玩忽职守罪系不作为型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案例简介]被告人:史某,男,59岁,原系广西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局长1993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担任广西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局长。1994年12月17日,被告人史某未经局党组集体研究,违反规定以商检局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17.
玩忽职守犯罪的心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各纪检监察机关,把“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为”,列为1995年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内容。 丁品余《中国肌体上的黑洞》(见广东省政协《学习参考资料》第107期,第14页—第16页)一文有这样的统计数字:“北京市1988年到1990年间,贿赂案件损失总计3439万元,而玩忽职守案的损失却高达15410万元,后者比前者竟高出4.4倍以上”;“某市1988年—1990年间,经市检察机关查结的贿赂案件和失职渎职案件之比为22:1,而二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之比却是1:44。更使人吃惊的是,他们的单个案件经济损失的平均数额为1:101”;“近年来,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约占70%左右,损失成百上千万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竟达2亿元”;“专家们估计:我国每年因失职渎职造成的  相似文献   

18.
1987年1月28日,时值春节,北京市某区小学教员王某(女)与校临时工颜某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在本校值白天班(8时至17时)。王接班后不久,即擅自离校,外出洗澡、买东西,约9时30分才返回学校, 10时许,让颜回家吃饭,下午2时半返校。约10时30分,王让一名来校交作业的女学生李(11岁)在校替班,自己去本校教员张某家串门,并在张家吃午饭。饭后,王约张同去本校其他教员家串门。让张之子郅×(13岁)去学校替李值班。郅到校后,将李骗入该校防空洞内,对李进行流氓猥亵,李不从,郅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的颈部、头部猛扎8刀后逃离现场。约12时20分,王返回学校时问郅是否见到李,郅谎称“未见”。14时王提前三小时离校返家。当晚公安人员从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包国荣,男,45岁,原系黑龙江省漠河县依林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  相似文献   

20.
本刊讯日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广东省湛江市分行原行长范绍润贪污公款、挪用公款、违法放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范绍润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经查,自1993年8月至1997年6月,范绍润在担任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5万元港币;挪用公款人民币321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0950万元,外币3743.9万美元;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致使湛江中行垫付外币484.69万美元,人民币71…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