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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根据是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限制只有一条,即“不抵触”。所谓不抵触,系指,(1)法律规定由中央制定的基本法律(完法第62条)、法律(宪法弟67条)和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地方不能创制,即“不越权”。(2)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矛盾。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还可以就执行中、管理中的问题对法律、  相似文献   

2.
《公民与法治》2013,(13):51-51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做不同的规定,否则就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只做原则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就不能认为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相似文献   

3.
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不仅赋予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权,而且确立了地方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5.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该规定考虑到地方工作实际,对地方批准立法作了原则和时限的限定,应当说使批准立法逐步明确、具体,进一步有章可循。这一规定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合法性审查问题,二是关于法规批准时限问题。不难理解,这是针对目前地方批准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报批准法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审查而出现的大量修改,以及对报批准法规不能…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冲突是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以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抵触,互不协调。近十年来,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相随而产生的地方立法冲突日显突出。如何解决和控制地方立法冲突,已经成为加强地方立法的迫切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相似文献   

8.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市)及省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而财政经济类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地方性法规这一法的形式中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方性法规。它在我国经济法规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地方经济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地方经济立法的原则。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地  相似文献   

9.
叶世治 《行政与法》2002,1(8):70-73
《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当中都有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根据其上位法,制定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其上位法相抵触。这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当中却很难操作,人们也往往会把二者混淆。明确认识这两大立法关系,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系统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系统,提高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根据”与“不抵触”这两大立法关系的内涵及其表现和相关问题作一次具体阐述,并在最后对二者进行一些认识性的比较,以期理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关系之间的根据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吴斌  李庆国 《江淮法治》2010,(15):49-51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后评估有诸多不同的称谓,如:“立法评估”、“立法评价”、“立法测评”、“跟踪问效”、“立法质量评估”、“立法效果评估”、“二次立法”、“立法回头看”等等,但实质却很明了,从人大角度讲,就是通过选择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分析、评价、估量,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价值作出判断,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  相似文献   

11.
中央地方权力配置与地方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地方权力配置的发展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在从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我们也改革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文章根据调查所得,对地方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不相抵触”与积极主动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运用于一定区域内的具体的人和事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与其他类的法律规范互相矛盾,不相协调的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各自为政”、不相一致的情形,从而导致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在效力层级上、具体内容上和不同区域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执法及整个地方法制建设,是目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形成地方性法规适用中冲突的原因作些初步探讨.以追根溯源,寻求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常常有一个宪法的基本概念困扰着我们,即何为“抵触”。从1979年到1997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通过了3if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4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了48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28000多个行政规章。我国的立法主体有300多个,占世界之最。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加,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之间也出现了一些相互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况,尤其地方立法无序现象更为突出。我国地方立法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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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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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泽华 《现代法学》2023,(5):196-208
《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之后,监察法规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和不相抵触原则三个方面,可以在立法法基本框架下初步构建监察法规的适用体系。监察法规的位阶居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不高于行政法规,其异位法冲突采取效力优先规则;地方变通立法不违背效力优先,但不符合监察法规的价值取向;对于新旧冲突,需明确其生效要件和溯及既往情形。监察法规之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冲突应由国家监委裁决,并增设程序性规定;即便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仍可能面临近位法冲突,其纾解有赖于建立人大裁决、“府-监”协商和联合制定等制度。监察法规的合宪及合法性审查以“相抵触”为判断基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无效并予修改、废止或撤销,抵触标准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素,审查强度需结合具体内容予以类型化区分。本次《立法法》修改为监察法规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从我国法律秩序结构的稳定性出发,可在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初步明确其冲突解决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作整体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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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立法在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促进新时期经济、政治、法制、文化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大作用。但是,犹如中央立法仍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中的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样,地方立法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和加强。一、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就地方立法而言,地方立法主体一般只要与中央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就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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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是我国在创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规章。但在立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往往把自己立法权限内的立法授予同级或下级相关机关或组织制定。譬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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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有机统一体。在基本达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地方立法质量应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侧重点。地方立法的质量主要体现在避免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针对地方的特殊性解决具体问题、及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等几个方面。通过对上海人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处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受上位法变动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双重影响。应当通过完善法规修订废止机制、加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提高社会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性、增强对社情民意的研究把握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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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诚信”的“法治”,就是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都要讲“诚信”。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全面体现“诚信”原则。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要求其内容必须立而有“信”,保持相对稳定,不可随意偏废或朝令夕改,以起到引导公众行为、指示社会发展方向的作用。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法律体系要绝对统一,不能违宪,不能前后或互相矛盾,特别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基本法律相抵触,不能让执法者和遵从者无“信”而从、莫衷一是。在内容设计上,一方面要积极评价“诚信”行为,否定和惩处失信违约行为,如在民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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