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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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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执法衔接发轫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结构,它与我国当下普遍存在的行政执法衔接规则既有共性,也有差异.知识产权执法衔接中存在的体制和机制相对滞后、法律依据缺乏整合、证据转化规则的缺失、知识产权刑事追诉标准的适用存有漏洞等问题,既需要有体制和机制的外部保障,还需要证据规则、追诉标准以及移送程序的完善与创新.  相似文献   

2.
《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相似文献   

3.
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并非仅在技术层面进行简单的对接与协同,而面临着深层次的内在诉讼价值冲突协调。监察法强调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价值”,而刑事诉讼法力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内在价值的冲突让程序机制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 “侦查”与“调查”的区分与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强制措施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衔接等。从政治效果看,“乱世用重典”的刑罚观可在短期内发挥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长远之计还应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稳定制度,注重反腐的可持续性及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刑事制裁体系变革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裁判制度从整体视角来看呈现出轻缓化、多元化和体系化的趋势,对刑事裁判执行程序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现有刑事裁判执行体制主要从实体刑罚的角度来分配执行权,导致形成执行主体多元、执行方式分散的格局,“执行难”和“执行乱”成为刑事裁判执行领域的两大难题。为了健全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应当在观念上实现从“刑罚执行”到“刑事裁判执行”的跨越;重构刑事裁判执行程序,应当重视交付执行、执行实施以及执行监督的程序衔接,确保刑事裁判执行机制在执行权、执行程序以及执行主体三个层面的合理规制,并建立以检察机关指挥执行为核心的刑事裁判执行程序基本格局。我国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可以法治国家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作为本土依据。完善立法体例和调整职权配置是改革和重构我国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基本路径,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部分执行职能剥离出来,构建检察机关指挥执行机制;未来需要在修改和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刑事裁判执行法。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展,案件办理程序呈现“调查—起诉—审判”和“侦查—起诉—审判”二元双轨制模式。“调查—起诉—审判”模式具有“程序二元”和“证据一体”的特征,决定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检衔接包括了理念、程序和证据三方面问题。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要求双方秉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以“三效统一”为最高标准的执法司法理念。从实践看,监检衔接总体顺畅,但在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和证据衔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监检双方密切配合、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  相似文献   

6.
202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行刑正向衔接和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监督机制。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有两个制度驱动力:一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确立的刑事优先移送规则与轻罪治理改革对行刑衔接体制带来的衍生问题亟需处理;二是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中存在沟壑与堵点,无法仅仅通过程序性衔接机制予以化解。行刑衔接的顺利运行需要主导机制和整体认知的支撑。从德国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可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管辖权、优先处置权和移送权等方面发挥主导与关键作用,实行的是职权主导的衔接机制。而我国则需以检察监督为抓手应对“行刑”规范重合、移送程序不健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无法区分等行刑反向衔接问题,健全监督主导的衔接机制。行政检察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应明确衔接的基础和标准,并聚焦于法人的违法行为监督问题上。  相似文献   

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通过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沿革进行回顾,通过对检察院职能的梳理提出回到“两法”衔接本身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检察院职能问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行反思—重构理论基础,采取有限的刑事优先原则、加强程序设计、优化证据转化、完善立法及其他程序,最后对各领域出现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议联席制度和数据平台建设、典型案例库建设以及公安机关先行介入问题提出分析和展望。  相似文献   

8.
“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第5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有利于推动“两法衔接”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的途径离不开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合法、公正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因此,落实到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性手段在于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判断。本文将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契机下,立足检察职能,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下对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分析论证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位阶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问的衔接和转化。  相似文献   

10.
从行政公法与刑事公法形成的历史动因来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非基于某种抽象的学说,而是基于特定的司法裁判程序设置以后审判实践之需要,法律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形塑了法律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调整范围涵括了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的“肯定性行动”、特定机构的“宪法审查”等公法程序,构成了宪法实施的“公法机制”类型。“物权法”相关条款承接与转换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构成了宪法的私法实施条款。此外,司法机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合宪性推定”、“合宪性解释”,亦得构成宪法实施的另外一种“私法机制”。不过,宪法条款经由公权部门之适用介入私权领域和私法体系时,在侵权案件中还需遵循“私法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在公权介入时还需遵循“比例原则”与“辅助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诸多问题,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的差异,以及现有"移送"制度的不足,是导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在不改变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上,增加"报案"环节和"配合调查"等规定,突出"时间同步"和"有效协作",可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2.
罪犯行政奖励(如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等)与刑事奖励(减刑、假释)相互之间不衔接是困扰监狱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分析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之间的关系、探讨相互衔接的必要性,从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从前提、程序、实质三个要件入手加强对逮捕适用的程序控制。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因忽视“犯罪嫌疑人在案”这一隐性的逮捕前提性条件而导致的“空捕”现象,应明确其为非法逮捕。在逮捕的程序要件上,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责任担当,自觉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逮捕的必备程序要件,未经讯问,不批捕。在逮捕的实质要件上,应明确必要性要件之地位以及其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关系,对实质要件坚持“四要件”体系,即:(1)证据要件;(2)刑罚要件;(3)社会危险性要件;(4)必要性要件。至于迳行逮捕,其社会危险性是法律拟制而非推定,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亦无法推翻,只能从合法性角度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14.
刑事扣押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紧密相关。我国刑事扣押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存在着制度定位与类别设置方面的缺陷,从比较法的视野看,西方法治国家的扣押程序在立法构架、程序要件以及扣押物的保管和处理方面较为完备和合理。为加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我国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对我国刑事扣押程序进行重塑。  相似文献   

15.
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钓鱼执法”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违背基本行政伦理,也蚕食了社会信任。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虽缺乏法律依据但具有合理性,诱惑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对探讨诱惑调查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应完善行政执法中诱惑调查的立法规定:确立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的合法性,并对实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予以制度化;明确行政主体对诱惑调查的合法性承担证明义务;非法诱惑调查的口供和物证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仅凭非法诱惑调查获得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要件与公益损害要件应有机衔接,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就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空间比较广阔,但基于遵循权力谦抑原则,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较严重侵害或存在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才存在启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措施获得必要的证据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实依据.这些调查措施必须与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行为的属性相匹配,即从实体上来讲是法律监督、行政行为监督、重点监督以及能动监督,同时还受到二阶段制度设计、举证责任倒置以及非处分性等程序安排的影响.为此,调查制度的设计应当首先明确“合理怀疑”与“合理确信”的二阶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法律上的配合调查义务,在例外情形下才适用强制措施.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当考虑常态化的法律监督制度以提高检察的效能.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本文简称"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然而并没有改变现实中"两法"衔接难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关于"两法"如何衔接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目前实际的运行机制中,刑事优先原则是首要原则。在分析该原则依存的社会基础、规范依据、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的同时,比较实践中刑事和行政的不同处罚力度,探讨了案件移送制度的本质作用,发现衔接机制中的刑事优先原则存在问题,从而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运行应逐步适用同步协调原则。  相似文献   

19.
公安、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集查处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职能于一身的“一体制”,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内部的衔接与案件移送机制,并且由承担行政犯罪侦查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实质性的配合制约与监督关系,建议借鉴海关缉私部门的模式在相关领域试行“一体制”侦查模式。  相似文献   

20.
行刑衔接廓清——行刑衔接的内涵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很多,实践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出台了很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然而,究竟应当如何界定行刑衔接,行刑衔接都包括哪些内容却并不清晰.本文分析了实践中的各种提法,并对行刑衔接的具体指代进行了界定,即行刑衔接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刑事处理时,案件从行政执法程序向刑事司法程序流转的过程.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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