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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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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是指用人工方法使卵子受精的一种技术.最初它应用于家畜和鱼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这一广泛适用于动物繁殖的方式已被应用于人类.它是指不是通过性交方式而是通过诸如注射器之类的器械将精液注入妇女的子宫内而使其怀孕的一种方法.1799年,英国外科医生约翰·亨特(John Hanter)将人工授精技术最初实施于人类.美国妇产科医生J·马里恩(J·Marich Sims)于1866年,用其夫的精液试验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至今,美国已有80,000-100,000人工授精儿诞生,法国则每年有1000个人工授精儿诞生,美国有些单身妇女也要求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在我国还是一  相似文献   

2.
人工授精民事法律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在评介了世界各国有关人工授精的立法(?)践之后指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婚生子女的推定方式来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作者还提出了制订“人工授精条例”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3.
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工授精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志毅姜展红据最保守的估计,我国目前约有10%—15%的人患有不育症。人工授精技术由于在治疗不育、优生和计划生育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这一崭新的生殖技术还对社会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采购是现代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本文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性质及基本特征。除本文上半部分所谈到的内容外,这部分着重阐述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探讨了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分类及其意义;提出了对政府采购行为应予必要的适度的法律控制等基本主张。  相似文献   

5.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政府采购是现代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本文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性质及基本特征。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6.
供精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供精人工授精是一项成熟的人工生殖技术,但亦引发较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单身女性能否采用供精人工授精生育、供精人工授精中的同意原则、供精人工授精中的亲子关系及对供精者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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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因改造有机体(GMOs)的法律管制 如果有人告诉你,你习惯的早餐里开始含有未经安全检验的因素,也许它令你更加强壮,但也可能有害,你该怎么办?在香港,百福牌鲜豆奶和维他奶牌鲜豆奶,是两个家喻户晓的食品牌子,今年香港绿色和平组织告诉市民,这些产品所用的Round up大豆属于转基因作物, 该大豆没有经过人类长期食用检验,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会危及人类健康,但也不代表安全. 近年来基因改造有机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的安全性与管理一直是公众及舆论关心的议题,而最近许多重要的科学、医学团体与生命伦理机构纷纷就相关的科学与政策问题发表报告或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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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继信息产业之后 ,基因科技已成为全球知识经济竞争的另一重要主题。 1980年以来 ,世界各国都竞相开展基因科技产品的研发 ,其其范围涉及医学、制药、农业、能源、环保、化工等领域。 1993年起 ,基因科技进入了快速商业化的过程 ,其中在医药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 ;1995年 ,基因科技在农业方面逐渐市场化 ;到 1998年 ,根据美国IMSInter nationalC&EN的统计 ,基因科技全球的营业额已达 2 970亿美元 ,并以每年 6 %的速度递增 ,预估到 2 0 0 1年 ,将高达3780亿美元。无疑 ,在不久的将来基因经济必将进入全球性的竞争阶段…  相似文献   

9.
第三章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凡是与生命现象有关的事物都可能被纳入基因科技影响的范围.除了目前一般人熟知的基因 复制与基因医疗、制药以外,农林渔牧生产、生态保育、公共卫生、人类生理信息的识别判 断等等,都与基因科技息息相关.亲子身份关系、医患关系、就业的基因歧视、基因证据、 DNA数据库、基因样本采集、强制基因筛检、基因研究免责、基因隐私、基因信息所有权、 基因物质支配权、智能财产权、基因科技商品化带来的商品责任等等问题,日后势必一一浮 现为社会论争的议题.笔者在此仅就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基因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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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第五章 基因改造有机体 (GMOs)的法律管制如果有人告诉你 ,你习惯的早餐里开始含有未经安全检验的因素 ,也许它令你更加强壮 ,但也可能有害 ,你该怎么办 ?在香港 ,百福牌鲜豆奶和维他奶牌鲜豆奶 ,是两个家喻户晓的食品牌子 ,今年香港绿色和平组织告诉市民 ,这些产品所用的Roundup大豆属于转基因作物 ,该大豆没有经过人类长期食用检验 ,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会危及人类健康 ,但也不代表安全。近年来基因改造有机体 (geneticallymodi fiedorganism)的安全性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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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的法律问题研究(2)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章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凡是与生命现象有关的事物都可能被纳入基因科技影响的范围.除了目前一般人熟知的基因 复制与基因医疗、制药以外,农林渔牧生产、生态保育、公共卫生、人类生理信息的识别判 断等等,都与基因科技息息相关.亲子身份关系、医患关系、就业的基因歧视、基因证据、 DNA数据库、基因样本采集、强制基因筛检、基因研究免责、基因隐私、基因信息所有权、 基因物质支配权、智能财产权、基因科技商品化带来的商品责任等等问题,日后势必一一浮 现为社会论争的议题.笔者在此仅就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基因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代理等方式为农民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可能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连接机制。基于对中西部地区进行田野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关的理论模型并对其构成命题做了具体描述。  相似文献   

13.
民办学校财产权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晗 《时代法学》2007,5(3):42-47
民办学校的财产权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财产权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已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诸多消极后果,影响到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从法律上理清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关系,并进行财产权制度的重构,就成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4.
王瑞 《刑警与科技》2007,2(3):118-122
伴随现代消费信贷体系迅速建立,在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保险公司利益追逐的双重需求下,保证保险应运而生。我国现行立法对保证保险缺乏统一界定和规范,相关法律认知的分歧使纠纷各方在诉讼中无所适从。统一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统一对保证担保的"保险形式之担保手段"的性质认可,进而统一保证担保的法律适用无疑是对现存保证担保价值实现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5.
法律冲突之普遍存在一般说来只是普通人特别是法律人的一种感觉,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及其后果往往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是否真正存在冲突则既不是凭借普通人的感觉也不是依靠法律人的判断,而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认可并加以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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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丈夫脾气暴躁、游手好闲,我们之间早就没有了感情。现在,他的行为对孩子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我希望和我丈夫离婚。我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汪女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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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力主推广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私合营、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亮点议题,也成为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政府部门在推广公私合作、公私合营(PPP)模式中所遇到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来自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鉴于PPP模式的国际性和专业性,现阶段有必要引鉴域外相对成熟的规制与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私合作、公私合营(PPP)规范性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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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其中详细分析了如何确定不同情况下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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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学)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的永恒问题 ,但过去的研究仅揭示了法律解释的矛盾或片面地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本文作者认为事物本身原本就是以矛盾的形式存在的 ,反复进行克服矛盾的努力并不能促成矛盾的解决 ,矛盾依然存在。作者认为法律解释学者应当正视诸如规范与事实、一解与多解、独断与探究、主观与客观、解析与建构之间的矛盾 ,应该在不同的语境中摆正姿态。在一定程度上 ,解释者的姿态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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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6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47、49条法律问题:(一)刑法第47条第1项修正为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则「过失犯」即无累犯规定之适用,设于旧法时过失犯罪(例如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失火等罪),且依旧法应成立累犯,如于新法施行后裁判,是否仍成立累犯?(二)刑法第47条第2项增订「第98条第2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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