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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两船发生碰撞,损害严重的船随后沉没,很明显该船的沉没是由于碰撞的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应按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摊。在有些案例中,碰撞事故和船舶沉没或损失扩大之间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有些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个损失扩大是碰撞直接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受损害船的某些疏忽而未尽到避免或减少损害之责或某些外界因素的介入而造成的问题。也就是存在碰撞因果链是否中断的问题。据查劳氏法律报告,自1924年至今大约有十几个涉及损失扩大的案例。在这些案例的判决中,法官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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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3日,第三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下称南海舰队)签订《购船合同书》,约定,南海舰队同意将退役的300吨冷藏船“南冷975号”船拨给第三人,售价为人民币28万元,在湛江交船;第三人所购该船只限于拆解或营运,严禁转手倒卖……。该台同落款一方盖具“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退役报废装备处理专用章”,另一方由第三人盖具其合同专用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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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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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han Allah是一艘停泊在比利时根特港被船主抛弃的商船。尽管该船已被船主抛弃,船员们依然在恶劣的条件下在船上守候了相当一段时间以尽可能地维护该船。由于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被拖欠,该船面临扣押和司法拍卖。而船舶代理人因为已经支付了领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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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涉外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withForeignElements),也称涉外光船租约(下称租约),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光船租赁合同。①其涉外因素表现在:租约主体含涉外因素,即船舶出租方(以下简称船方)为外国主体而承租方(以下简称租方)为中国主体,如本文案例的船方为韩国法人而租方为中国法人;或租约客体含涉外因素,即合同客体位于国外,如本文案例的出租船舶为韩国船方所属、挂柬埔寨旗的丘比特轮;或租约内容含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或消灭租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本文案例中的租约在香港订立。我国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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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最后航次指示与还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在定期租船中当事人难以预先确知最后航次将于何时结束,承租人将于何时还船;但在法律上,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承担在租期届满之前还船的义务。对此法院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如租约中仅约定租船期间而无宽限(marginortolerance),则法院在该期间外将默许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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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一艘由俄罗斯购进中国境内的“尼古拉”号废钢船,几经周折现已在烟台港冲滩并部分拆解。但围绕谁是“尼古拉”号船的所有权人问题,在几位当事人之间展开了一场讼争。一、案发事实基本经过(一)几份合同的签订。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贸易公司委托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代理,与俄罗斯纳霍德卡市南海滨区合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两份合同。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的总值均为328000美元,其中废钢船的价值为2280O0美元。两份合同均于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由黑龙江省边境贸易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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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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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有近80个国家严禁堕胎。在许多国家,人工流产被视为犯罪。这个世界上,每5分钟就有一名女性因为非法堕胎而无助地死去。这个世界上,有一艘毁誉参半的海上堕胎医疗船同时背负着"拯救者"和"谋杀者"两种名声。2012年10月4日,摩洛哥位于地中海的斯米尔港口,一艘大型军舰正与一艘准备入坞的船对峙。这艘外表貌似普通的捕鱼拖船的真实身份是一艘海上堕胎医疗船——"海之变"。这并不是"海之变"的首次受阻。10年间,这艘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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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学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1):47-56
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分化而来,在相关纠纷的案件申,正确识别二者的身份是公正裁判的前提。法官的审判作业应该是:首先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合同的性质,然後依据合同性质鉴别当事人身份,万不可仅凭一方当事人之官方身份直接确定其在合同中的身份及界定合同的性质。《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应办理提单登记及交纳保证金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申的取缔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船承运人可以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却不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列,这是封其发展壮大的法律制约,解决之道惟在修订法律或封法律子适当解释。无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系合法转嫁赔偿责任之有效手段,在适用《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将公正置于司法活动的至尊位置,以体现海事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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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04年7月1日,甲公司的A船与乙公司的B船在某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B船以及B船上所载货物(集装箱)一齐沉没,A船也受损严重,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的H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H海事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予以受理,同月9日又受理了甲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案。而乙公司先向事故发生地的G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之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到的损失。G海事法院分别于7月16日和8月1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海事法院都先后发出了债权登记的通知和公告,限期债权人到各自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此后,当事人之间和两海事法院以及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管辖权争执不下。于是只好共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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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法律原则基本是从有关整船租船合同(single charterparties)的判例发展而来。在油类贸易和某些干货贸易中,同一条船的同一航次经常会有几个租船合同。与这些租船合同有关的装卸时间、滞期损失问题经常难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船舶在靠泊期间有关租船人的实际情况复杂,同时也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供借鉴的判例法非常有限。本文仅选择几个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都涉及同一条船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计算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