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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一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最先提出的“九字”三原则,道出了地方立法的精髓。不少地方虽对此有不同的表述,但这三原则依然是其核心内容。“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是搞好地方立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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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不抵触的准则"不抵触"是地方立法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对地方立法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地方立法最重要的特点。1、正确理解"不抵触"。"不抵触"对地方立法的要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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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地方特色主要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反映地方的特点,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但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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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的形势、新的变化,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审视,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比如法规立项重点不够突出、起草机制不够科学、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清理机制不够完善、民主立法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分析认清形势,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谋求立法工作新的发展,促进立法质量新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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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但综观我们的现实,有很大部分的法律条款却成了"摆设条款",不发挥法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所设置的制度或者规则,更是有很大一个数量,或是未能有效实行,或是未能较好实行,或是全然未能实行。这固然有执法环境等外在原因,但立法本身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特别是立法中对可操作原则的贯彻不到位、不彻底更是关键所在。因此,为了实现"良法之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非常有必要对地方立法中的可操作原则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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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和生命。地方立法只有从本地的实际出发,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才能发挥法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围绕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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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也称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确立和遵循这个原则是法律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地方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所要把握的“底线”。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把握和坚持合法性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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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一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永恒的话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段时间重点研究的课题。所谓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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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抓好立法预测,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前提;加强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基础;完善立法审议机制,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实行民主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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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宜粗不宜细”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均采用的立法原则。地方立法承担的主要是具体执行中央立法的任务,这要求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规定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因此,根据地方立法的定位及其功能,地方立法应把“宜细不宜粗”作为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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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是地方治理的主体。地方治理不但要求地方必须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的立法权必须相对固定。否则,地方的立法就可能仅仅是中央立法的粗糙"复制品"而无法满足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除了拥有相对固定的立法权外,要想地方立法主体能够制定出契合地方治理所需要的法规,还必须要将立法功能分解配置给内部的科层化、专业化的工作组织。同时通过外在的民主结构和权力制约原理祛除立法的科层化倾向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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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地方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任务,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地方立法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选择适当的项目,制订科学的立法计划,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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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双重立法权。自治地方作为与中央相对应的地方行政区划,享有一般性地方立法权;同时,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其他行政地方不能享有的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地方立法与自治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形式、立法权限与范围、法律效力、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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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理解不抵触原则对地方性法规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得很明确。但是,关于不抵触原则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制定某一地方性法规必须以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已有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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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只有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自觉地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一重大决策有机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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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立法.是立法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新的形势和历史条件下地方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坚持科学立法,立法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