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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菲 《时代法学》2005,3(5):17-32
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预防性行政诉讼容许性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包括预防性停止作为之诉、预防性确认之诉在内的一种事前的权利保护机制,它对传统的行政诉讼是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的观念构成挑战。尽管,以"行政行为——事后审查"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观念仍极具影响力,但不管在学说上还是实务中其都已不再是没有例外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的规定较之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更为开放,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提供了规范基础。但即使预防性行政诉讼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下存在可能性,其在实践中的展开还有赖于实体行政法律的发展和相对人权利的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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