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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引入类似英美法的间接代理制度后,学界对行纪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本文在整理不同法系代理制度,区分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主张在行纪人破产时,在委托人和行纪人或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委托人对委托物应享有取回权或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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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取回权——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新创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以及对我国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有规制、指导作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实证分析 ,发现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同于经营权、股权和法人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制度已不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为了使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摆脱与国家所有权的纠葛 ,我们应当跳出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法制度的框架 ,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 ,赋予其占有、使用、依法处分政府投资于国有企业 (公司 )中的国有资产的权能 ,它与国家所有权处于并列地位 ;国家所有权则表现为特别取回权 ,即除依法律明确、具体特别规定的情况外 ,政府不能取回投资于国有企业 (公司 )中的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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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回权性质,即由取回权之行使而发生之法律效果,应当分别情况认定.对买受人利益之保护得通过赋予买受人回赎权、再出卖请求权以及添附制度对于出卖人取回权之合理限制途经实现之.对于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不同处置方案,认同如下观点: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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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本文详细分析了信托关系中的货币破产取回权问题,主张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货币行使破产取回权,并提出研究货币的破产取回权问题时,应当立足于货币之上所建立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仅仅适用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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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在观念和制度方面有诸多的创新,其中新设立的重整制度尤其引人注目。本文对这一制度进行评述。一、重整制度的意义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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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中,我国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是被公认的新破产法亮点之一。但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职能和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对此的完善将影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以及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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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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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益 ,是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出卖人取回权概念与法律性质的分析与界定 ,探讨了出卖人取回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条件与程序 ;在与现行法律相关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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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标准、实施效果以及限制规定均缺乏体系化考量。待履行合同本身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是资产与负债的结合。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利益平衡检验与不可分割原则。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已履行部分归于消灭,而是产生相互返还的债权请求权,这一新的解释论构成不仅有其实证法基础,也能有效解决将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取回权或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而有损债权平等原则之不合理做法。在未来修法时,应采取一般条款与特别列举并用体例,即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2款下增设一款,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对合同相对人显失公平时,管理人不得解除。同时明定涉所有权保留合同、劳动合同、居住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须排除管理人解除权的使用,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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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
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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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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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规定,其初衷是希望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维护和平衡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然而,134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在此制度中对出卖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以及何时享有此项权利等核心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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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所有权的体现已经从物品的现实支配转为物品收益。融资租赁产生的基础正是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破产取回权的来源则是基于物权人对租赁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正因为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合法占有及其使用的权利由出租人让渡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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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也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文对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现状和逐步的完善略做些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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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引入了类似英美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合同委托制度后 ,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行纪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本文综合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我国行纪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并获得发展 ,必须解决不同法系理念的整合问题、确定行纪与非显名代理的区分标准并且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随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主张目前应理顺代理与行纪的关系 ,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加强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