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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9)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大批兴办和迅猛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明确。目前,在一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就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新问题,而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对转让出资额(出资额是合营的本金,但开业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投资效益或负效益,因此,原出资额已不等于其实际价值,可称为“投资权益”转让。下同)的做法还未作出具体规定。律师在代理或参与办理这类法律事务时,难以帮助当事人果断决策。为此,笔者试就转让出资额的法律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4.
(四) 因出资额转让引起的纠纷目前,在一些台商合资企业中,合资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已是一个较普遍出现的新问题。出资额转让,可称为“投资权益”转让,其又常以“注册比例”或“投资权”转让等词替代,它与股权转让基本是一回事。所谓出资额的转让,就是合资一方将合资的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原合资一方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转让生效后,受让人便成为合营合同的主体。合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内容则不发生变化,原合营  相似文献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转让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额,可采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在内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在外部转让中,投资者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出资额。对于投资者转让出资额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出了有别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8.
曹兴龙 《经济与法》2003,(11):52-53
婚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合并为共同财产的制度。这种财产关系在特定身份的人之间产生,各国一般规定它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一方不得任意处分共同财产的任何部分;当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应有份额,但该应有份额不得转让也不能由第三人扣押。同  相似文献   

9.
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11.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3.
李杰 《研究生法学》2007,22(5):73-78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之前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交叉适用。夫或妻单方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其行为虽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有财产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人主观上并非善意的考量,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运行中,经常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公司债(仅指债务,下同),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种种原因亦发生转让其股权的行为。由此产生一个股东转让其股权时,究竟由谁来承担公司债的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由公司自己承担;二是由受让方承担与其受让股权份额相适应的部分;三是由转让方承担与其出资额相适应的部分。采取第一种做法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一般没有关于公司债承担的条款,也不对公司债进行清理;采取第二、三种做法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都要订明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由哪一方承担。笔者赞同第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法定形态之一,由于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等特点而被众多的投资者所采用,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文就有限公司实践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问题1.公司股东为二人时,其中一位股东向另一位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相似文献   

18.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尽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公司实务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仍不断出现。本期刊登《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两篇案例,均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希冀对读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20.
第五章成员的受让人与债权人第 50 1条 成员的分派利益(一 )成员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共有人 ,对公司的财产也没有可转让的利益。(二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分派利益是个人财产 ,在遵守第 50 2条与 50 3条的条件下 ,可以全部地和部分地转让。(三 )经营协议可以规定 ,分派利益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利益证书作为凭据 ,在遵守第 50 3条规定的条件下 ,也可以规定转让由证书代表的利益。第 50 2条 分派利益的转让转让分派利益并不能使受让人成为成员 ,或行使任何成员的权利。转让仅使受让人有权在转让的范围内接受转让人应得的分派。第 50 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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