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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雪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5):55-57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2.
刘梅芳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4):63-66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议并没有因为立法的规定而停止。随着一些国家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关于一些行为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这些行为该如何处罚等问题,已成为刑法学研究、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3.
4.
再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3)
在对刑法第 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理解上 ,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本文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 ,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并在此基础上 ,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相似文献
5.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贵银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38-41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平等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者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客观存在形态。不能因为刑事立法的规定和传统刑法理论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而将其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该考虑过失程度、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 相似文献
6.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亚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4-18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林亚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5-18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2):101-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的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该条没有将“乘车人”规定为指使、强令者是合理的 ,该条并不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因监督过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排他性规定。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但该款所指的情形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在设立不救助罪的前提下 ,对该款做出限制解释 ,可成立不救助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此外 ,该款中的“乘车人”应删除。 相似文献
9.
苏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52-55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王凯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55-58
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规定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其虽然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构建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2.
李小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34-36,63
我国刑法规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所以在理论上对于什么是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和共同犯罪到底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应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共同过失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从属于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3.
祝沁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4):83-8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目前理论上和立法中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处罚业务过失犯罪的新标准.作者认为,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观点,以及主张取消业务过失犯罪处罚,代之以重大过失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并设置相应法定刑的观点,都是不合适的.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观点,从结论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过于绝对化.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正确观点应当是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第二,当某些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小于业务过失犯罪时,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等于或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不尽合理,作为一项过失犯罪竟然存在共犯情形,这不得不引起刑法学界的思考。导致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交通肇事罪共犯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可以通过《刑法》中的其他规定来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从而维护我国《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16.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7.
田德林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3):66-69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实际案件复杂多样,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并未结束理论的纷争。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应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应成为独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8.
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根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35-40
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被引进过失犯罪理论。信赖原则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19.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阴建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3):23-29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20.
现代科技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业务过失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文章系统研究业务过失犯罪后,反思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规定的不足,并根据我国现行业务过失犯罪发生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