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7 毫秒
1.
金孵 《检察风云》2010,(5):22-24
2009年12月31日新华社消息,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目前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相似文献   

2.
反贪快讯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黄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3.
长达7个月的调查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违纪违法问题终于被确认。1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张敬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捏造受贿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生活腐化。以上行为严重违纪,有的已经涉嫌犯罪。  相似文献   

4.
金步焕 《检察风云》2013,(18):22-25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铁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  相似文献   

5.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田凤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贿赂以及礼金,折合人民币503万元。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田凤山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礼金,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有的已涉嫌犯罪,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员建议,撤销田凤山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  相似文献   

6.
正丽江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秦某因赌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水县供销社纪委书记王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双江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原副书记赵某因违规操办乔迁宴,被免去职务……今年以来,云南省各大网站频频曝出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引起舆论一片热议。监督者如何强化自身监督?面对疑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用实实在在的行动给出了有力回答。正人先正己。纪委不是"保险箱",  相似文献   

7.
李松 《政府法制》2009,(21):20-21
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几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市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8.
反贪快讯     
《政府法制》2010,(8):25-25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黄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生活腐化。黄瑶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似文献   

9.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明儒 《时代法学》2003,1(2):47-51
1997年刑法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修订影响了对该罪内涵意义的理解 ,特别是需要重新考察其客观要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经营活动的公正竞争交易秩序 ,又侵犯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桂季 《中国监察》2008,(6):46-49
2005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德新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德新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东兴市建市领导小组组长和东兴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7万元、美元2000元和价值81万元的两块宅基地。不久前,在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上,刘德新满怀羞愧地讲述了他扭曲的人生轨迹。那么,他有着怎样的过去,是如何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入狱后又是怎样忏悔的呢?  相似文献   

11.
4月23日,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  相似文献   

12.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3.
胡志忠逸闻     
岳涧 《检察风云》2005,(20):19-21
2005年8月15日,中共郑州市纪委发出《关于胡志忠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通报指出,胡志忠在任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金额高达4756.8万余元,离任前指使他人销毁有关账簿及会计凭证,违纪总金额达6000余万元。胡志忠作风腐化,道德败坏,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本文说的是他遭受情人男朋友敲诈30万元这件事。  相似文献   

14.
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前不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此前,中央纪委对王华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华元违反规定,收受巨额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款;多次到境外赌博;生活腐化.  相似文献   

15.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利,但并未从中获得好处或收受他人钱物,并且在他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能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代理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违规操作,意欲从中占有未足额缴纳而多余的钱款,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属于侵占性质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刘伯就 《法制与社会》2010,(18):248-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进行贪财图利,简而言之即是"以权谋私",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禁止受贿就成为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打击受贿犯罪,首先就要辨明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性质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1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通报称,日前对孙德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査调査。经査,孙德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18.
刘沛谞  范登虎 《人民司法》2012,(10):64-68,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  相似文献   

19.
陈小莹 《政府法制》2009,(15):18-19
6月16日,浙江省环保局原局长戴备军案由浙江省纪委移送检察机关,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新华社通稿称,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犯有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