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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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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宇骏 《行政与法》2014,(9):113-119
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相似文献   

2.
先占是重要的物权取得方式,其作用主要是使当事人取得先行占有的无主物的所有权。在传统民法中,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是与先占作用相似的两种制度。主要基于三者的客体不同,传统理论将它们划分为三种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先占、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的客体是难以划分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先占制度可以扩展适用至拾得遗失物和发现埋藏物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埋藏物之发现,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发现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和诉讼,因而埋藏物发现制度不但是物权法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也是值得认真思考和探讨的一个法律命题。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其缺陷我国民法上的埋藏物发现制度,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其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4.
四川"天价乌木案"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物权法的思考,并且由此带来了法律界对物权法上先占制度的反思。本文认为,天价乌木的物权属性为无主物,在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确立先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可借助法学方法论,运用先占制度理论进行裁决,判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于先占人,同时给予天价乌木出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定纷止争,一方面可凸显我国现代化民主法治的进程和魄力。  相似文献   

5.
王永霞 《政法论丛》2013,(4):114-121
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针对乌木的法律属性和归属,形成了埋藏物、天然孳息、无主物等几种主要观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由于不具备埋藏物和天然孳息的核心要素,乌木不可能归属这两个范畴之内。我国法律并未确立无主物的先占规则,从解释论的角度观察,不论采取国家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立场都存在难以破解的困境,因此只能转向立法论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从立法论角度观察,国家本位主义立场需要的制度环境建设远远难于个人本位主义,同时个人本位主义对当前中国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应是较优选择。除对实体性法律问题本身的思考外,这一事件中反映出的法学研究问题也值得反思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6.
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后,人民法院首先要面临的是对该法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本文拟对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物权法》总则的几个问题做一梳理,以期抛砖引玉。一、《物权法》第5条规定中的“法律”如何解释《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  相似文献   

8.
黄群  刘颖 《中国司法》2008,(1):61-66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制度之差异源于两者立法宗旨之异同。公证业务涉及担保物权较多,《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对公证实践必然带来影响,公证执业人员该做何应对,此为本文之重点。笔者将以《物权法》与《担保法》之不同为线条来展开本文之论述。《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将同时适用,它们的不同之处自应成为我们的关注焦点。经笔者初步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物权法》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一是债务…  相似文献   

9.
陪葬文物并非抛弃物,亦非自然无主物,绝户之墓葬连同陪葬文物属于无主物。所有人不明之陪葬文物具备埋藏物之外表不可见以及所有人不明之要件特征,因此属于埋藏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关于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其适用对象应该限于我国境内出土之无主文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文物。有主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应该为墓主后人所有,但是古墓葬除外。将《文物保护法》第5条解释为国有化或者征收我国境内普通墓葬出土的有主文物不合时宜。即使按照国有化或者征收予以解释,依照现行《宪法》也应该对被征收陪葬文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10.
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属于特殊的侵占罪,其侵占行为在本质上,与普通侵占罪是相同的;但犯罪对象和侵占过程却有自身的特点。其侵占对象——埋藏物,既可以是有主物也可以是无主物,既可以是私人所有之物也可以是归国家、集体所有之物,既可以是普通财物也可以是珍贵历史文物。对埋藏物范围作出上述界定,就会发现刑法第270条第3款关于该条之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1.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12.
郑丽微 《法制与社会》2014,(26):248-249
《物权法》对非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法院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首先阐明对执行裁定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解,进而探讨这一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但《物权法》仍没有解决当前债务人肆意转移不动产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即构建不动产交易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基础上,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又与物权法、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许可重复抵押,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却禁止重复抵押,法律适用时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笔者通过分析“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及其诞生历史、刑法自身的调整属性,提出了物权法优先刑法适用、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修正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69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的监督。鉴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此条规定同样适于简易程序。为实现此任务,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检察监督的内容对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监督。从行使监督的时间上可分为庭审之前的监督和庭审之中的监督。前者包括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后者指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向法院建议变更程…  相似文献   

17.
曹云吉 《当代法学》2016,(6):116-128
《证据规定》第35条对于释明要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务适用中出现了“法律性质或效力认定变更说”与“诉讼请求变更必要说”的争论.采不同的要件理论,当事人不响应释明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进而加剧了实务适用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9.
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同等重要《民法(草案)》中物权法部分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据了解,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在并不遥远的年代,曾有过一个很符合当时逻辑的说法:因为你人是国家的,所以你的家也是国家的,所以你家里的所有财产和物品也是国家的。这种说法今天都还不陌生。“物权”是什么?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查阅各种词典,当然也搜索不到这一词条。而流行歌曲却唱道:没有我哪有你。是的,没…  相似文献   

20.
《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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