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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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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菲 《时代法学》2012,10(6):3-22
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成立的贸仲委的分会,不是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法》第10条规定国内新设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司法登记不同,《仲裁法》第七章确认并规定了中国贸促会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制定涉外仲裁规则的职权,但并未规定已设立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新设立司法登记,据此,两分会所进行的司法登记应予撤销或由登记部门撤回;两分会违法宣称为独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因违法自始起无效,不得再受理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案件,而应由贸仲委秘书局受理以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2.
高菲 《时代法学》2013,11(1):3-22
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相似文献   

3.
《仲裁与法律》2006,(5):11-12
2006年12月20日,中国贸促会张伟副会长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交流团抵达台湾,出席由贸仲委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联合举办的“第六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  相似文献   

4.
《仲裁与法律》2005,(4):5-6
7月18日上午,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副主席巫昱成(Lawrence Boo)为团长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团一行5人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华南分会进行了工作访问,华南分会秘书长韩健会见了代表团成员。  相似文献   

5.
《仲裁与法律》2005,(6):2-2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黑龙江办事处在哈尔滨正式揭牌成立。黑龙江省副省长王利民、贸仲委副主任王生长及中国贸促会黑龙江省分会、哈尔滨市分会的领导出席了揭牌仪式。  相似文献   

6.
2006年12月1日上午,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贸仲名誉主任任建新视察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和部分资深仲裁员和贸仲委华南分会的全体职员进行了亲切座谈。  相似文献   

7.
金河 《中国律师》2012,(5):82-8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努力,贸仲委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2012年5月1日起,贸仲委将施行新的《仲裁规则》。为更全面、深层次地了解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的修改情况,记者对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先生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4,(5):4-5
9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2004年度“三地”秘书人员工作会议在风光旖旎的南国汕头召开。贸仲委副秘书长朱建林主持会议。贸仲委北京总会、华南分会(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的秘书人员70余人与会。  相似文献   

9.
《仲裁与法律》2004,(95):3-4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和中华仲裁协会共同主办的第四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于2004年11月29、30日在台北召开。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于平率领中国内地仲裁法律代表团一行19人如期抵达台北出席了会议。台湾仲裁界、法律界和经贸界有关人士近百人与会。这是两岸仲裁机构自两岸关系在80年代末期开始缓和以来第四次联袂举办的仲裁专业交流和学术交流研讨会。  相似文献   

10.
《仲裁与法律》2006,(4):5-7
11月3日,贸仲委2006年度“三地”(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秘书人员工作会议在革命圣地嘉兴顺利召开。本届会议的主题为:加快仲裁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贸仲委声誉。  相似文献   

11.
《仲裁与法律》2002,(5):5-6
2002年9月18日,由德国汉堡商会主办“中国仲裁与调解研讨会”在德国汉堡召开。应德国汉堡商会的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派出以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副主任李虎为团长,以调解中心郑润镐、贸仲曹丽军和黄为为团员的代表团参加了该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12.
自裁学说或原则(Kompetenz—Kompetenz或competence-competence)在商事仲裁中的普遍采纳,业内人士认为它是现代仲裁兴旺的重要条件。若笔者尝试理解与诠释该原则的合理内核,便是,审案者才能作出裁断;仲裁员审理争议,他是自己管辖权的决断者(法官)。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第41(1)条]与联合国的UNCITRAl Model Law[第16(1)条]及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均明确规定由仲裁庭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后者主要指现行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在接受这一原则上与国际的趋势不吻合,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的规则,由于没有采纳这一原则,长期以来,国际仲裁界对此颇有微词。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13,(2):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经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  相似文献   

14.
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  相似文献   

15.
《仲裁与法律》2006,(1):1-9
一、2005年案件受理及审结情况 (一)经贸仲裁办案情况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受理案件的数量创历史最高纪录,共计受理仲裁案件979件(涉外427件,国内552件),其中北京总会462件,上海分会304件,华南分会213件。与2004年全年受案850件相比,增加129件,增长率为15.2%。案件争议金额为人民币120.6亿元。北京总会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案件有8件。2005年,贸仲委共结案958件,其中北京总会448件,上海分会301件,华南分会209件。  相似文献   

16.
《中国律师》2015,(2):1
国际仲裁的中国经验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独立公正程序灵活专家裁判快捷高效费用经济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增设紧急仲裁员制度2015仲裁规则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程序》)。依照该规定,"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贸仲委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且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7.
公告送达违背仲裁的保密原则——读书与办案札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事仲裁中出现的公告送达并称之为在立法中获得承认的误解,这一做法违背仲裁保密性原则等问题,本文作了分析,并回顾仲裁审理不公开原则、“视为送达”原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的确立,它与国际仲裁实践中的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18.
于健龙 《中国法律》2008,(5):9-11,61-65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谱写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篇章,成就举世瞩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涉外仲裁事业迎来了绚烂的春天,并迅速得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设立於1956年4月.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9.
无权仲裁在谱系类型上应当包括因管辖机构和裁决事项两类原因而导致的四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仅对其中三种无权仲裁之情形提供司法救济,对非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擅管双方争议之无权仲裁情形,则处于无可救济的司法困境。此种无权仲裁情形于逻辑上固能成立,但于实践而言则实属反常和罕见。贸仲委内部机构的非合意裂变所引起的系列仲裁案例将此种逻辑可能(其中潜伏着无权仲裁之危机)造就成了现实。鉴于其根本否定仲裁自治的基本法则,扰乱了仲裁机构彼此之间的管辖秩序,故应在规则层面补全其救济依据,并通过在仲裁管辖、裁决执行和域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阶段的制度安排,建构起针对此种无权仲裁及其裁决的综合救济体制。  相似文献   

20.
梁华 《中国律师》2010,(3):65-66
2009年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正如贸仲于健龙副主任兼秘书长在贸仲与纽约州律师协会、中国商会、美国商会共同举办的圣诞酒会致辞中所说的,作为中国设立最早的商事仲裁机构。贸仲为中国商事制度的巨大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贸仲也将继续奋斗,努力成为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仲裁中心,为更多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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