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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中。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断增加的流动频率,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现代化的一个副产品。攫取——离开(grabbing and leaving)几乎成为律师个人奋斗、成长,从而走向独立的固定模式。律师的流动不仅仅可能造成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带来诸如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等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律师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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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律师事务所还存在着团结协作差,管理不规范,重经济效益,重分配,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明确,缺乏高素质人才,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人员岗位层次、能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不仅符合我国律师工作的实际,而且也是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律师业与国际律师业接轨的需要。规范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各方面比较完善、科学、规范,具有自己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它包括人数多、人才层次高、业务实力强、服务质量好、管理科学规范、力公设备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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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现行律师法所确立的律师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的意见,希望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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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必要性及起草过程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司法部2008年7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据此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按年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考核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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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主观过错条款,当前没有统一标准。从行政法治发展阶段和国情出发,我国有必要确立行政处罚二元归责模式,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立,对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当事人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并且将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界限不明确或者模糊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无主观过错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判断是否合法适当,并据此依法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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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3)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处罚类案件也始终占据各类行政案件数量的首位。研究行政处罚类案件裁判,为研判行政处罚实践及依法行政之现状,提供了有益样本。从司法审查结果的数据分析来看,处罚类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值得关注。从案件裁判中也发现,一些疑难问题仍亟待明确。如: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行政处罚中行为、种类与幅度的解释方法;下位法设定与规定的权限;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违法所得的确定标准;行政处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等等。实践问题总具有别样的生命力,本文提出上述实践问题,以待理论上的进一步廓清和立法适时的归纳、总结与回应,循此,行政法亦得以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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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所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包含重大明显瑕疵、一般瑕疵、轻微瑕疵和明显轻微瑕疵四种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说明违法理由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清晰、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决定程序表述不明确、救济途径告知不完整等情形,可归属为不同瑕疵行政类型,以明显轻微瑕疵为主。实体规定适用困难、程序价值不受重视、文书价值认知不足、文书制作能力欠缺等分别是出现上述情形的主次成因。明确行政补正的主体责任、规定行政补正的实施时间、强化行政补正的启动机制,有助于完善行政补正实施机制;修订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有助于消弭引发行政补正客观因素;健全人员招录培训、明确文书制作样式、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强化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消减引发行政补正主观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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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至今20余年来,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了很大的发展。简要发展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