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齐爱民 《法学评论》2004,22(4):155-160
电子商务的兴起 ,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起草电子订约公约的目的就是消除国际贸易领域中发生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障碍。为了不干扰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 ,拟订中的电子订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国际合同。拟订中的公约坚持了传统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当事人营业地的确定上采取了主观的“指明”标准 ,在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 ,并规定了电子错误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再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尹飞 《法学家》2003,(3):115-124
作者考察了各主要国家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成因,认为法律对这一区分的态度受到合意在交易中的地位、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法律对法律行为本质的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探讨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意义、合同的不成立与被撤销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合同法》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理基础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4.
目前,通过电子合同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与传统的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有着自身的法律特征。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因素。本文将针对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的具体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在电子合同订立时间上采用到达主义;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采用现实空间的标准;电子合同的要约撤销仍可适用传统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朱颖俐 《河北法学》2004,22(1):149-152
各国确认要约生效时间的不同是世界各国关于要约生效制度差异的主要表现之一。我国合同法论著中通常认为在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到达主义"。通过比较各国关于要约生效时间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不是采用到达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作为要约的生效时间,故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到达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7.
催告何时生效,涉及诉讼时效及保证责任期间的中断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名为"到达主义",实为"发信主义",对债权人利益似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在实务运作及理论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而学说普遍认为,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在构造上与意思表示十分接近,适用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为了保持立法、学说在体系上的整合及内在逻辑的统一,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应以"到达主义"为其生效时点的确定规则。  相似文献   

8.
当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商贸活动已成为世界的潮流,电子合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将主要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9.
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德国民法的启示邵建东一引言意思表示的生效,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进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是指意思表示开始产生这种效力的时间。如果意思表示是一项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则承诺表示的生效,意味着承诺...  相似文献   

10.
周洪政 《清华法学》2012,6(4):162-176
如果电子意思表示发出后能够即时被相对人受领并能即时被回应,则为对话式意思表示;否则,便是非对话式意思表示.在判断网上商品信息是电子要约还是电子要约邀请时,可以参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以及客观外在的情形来判断.应区分收件人是否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而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关键在于客观上能不能满足撤回和撤销的要件.  相似文献   

11.
合同债权转让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司空见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理论,可以分成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债权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如果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单就合同债权转让生效方面就存在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各国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规定,这三种观点都有被采用的。本文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性质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做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3.
李文斌 《法制与经济》2008,(16):70-70,73
合同债权转让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司空见惯。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理论,可以分成合同转让的性质,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合同债权转让的债权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如果采用不同的理论观点,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单就合同债权转让生效方面就存在通知主义、自由转让主义和债务人同意主义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世界各国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规定,这三种观点都有被采用的。本文拟对合同债权转让的性质和生效要件两方面做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4.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生效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者们的关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不再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进行了完善,而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仍未明确,以此来看,并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本文试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分析,结合实践,提出了在保险公司营运中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为其成立要素,在成立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其生效的问题上又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初步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相互联系。  相似文献   

16.
一般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一部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并不是同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就需要未生效合同来进行连接,关于未生效合同的性质如何,包括哪些类型的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当事人在未生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17.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18.
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如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必须就该变动订立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完成物的交付,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实践中往往将物权变动的登记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错误地将未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否认有关物权变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理由。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1999年5月某市C公司因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欠债务,与T公…  相似文献   

19.
刘彦 《中国律师》2007,(5):80-81
抵押作为中国《担保法》规定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务的履行,促进交易的进行,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早期在立法上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致《担保法》确立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制度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这一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的准确认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本文拟对抵押登记效力作一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抵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目前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登记对抗主义。这种立法体例主张:一是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即抵押合同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登记只是将抵押效力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2117条即采取了这种观点。《日本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一个易混淆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成立的合同则很难谈得上合同的生效。本文就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