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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负担之涵义分析所谓风险(Risk),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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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其效力该如何界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法学理论呈现了较大的差异,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其无效。而1994年通过、2004年全面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取了一种完全相反的以合同有效为原则的处理方案,其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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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8、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关于无效合同所涉及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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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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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司法技艺及其在我国的尝试性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技艺是普通法法官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是普通法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也是普通法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特点。在规则、制度、理念等都可以从其他法律体系予以借鉴的情况下,司法技艺就成了最值得我们向普通法学习的东西。普通法中的司法技艺大致上可归纳为区别、寻找案件的争点、转化争议的焦点、将价值之争转化为价值实现方式之争、转嫁责任、忽略某些事实等6种。这些技艺如果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大大提高我国法官的司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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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实为两个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实为两个单务合同交换关系成立。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合同,是解除守约方为债务人之合同,并不解除受约方为债权人之合同,其宗旨是单方免除自己债务。主张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地消灭全部合同关系,又可请求损害赔偿,逻辑矛盾不能否认。在法理上,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当事人应各自丧失因标的物之存在而发生之现有利益。在一般买卖,出卖人一次性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可由一方承担,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卖主分期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不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也不表现为交付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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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冲突法层面的制度安排,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我国只能通过实体法路径产生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实体法框架,可行的实体法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将自始违反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合同视为有悖于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情形或当事人缔约时发生了重大误解,进而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二,将缔约后第三国强制规范的实施视为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艰难,通过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解除或变更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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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前者规范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后者规范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基于功能一致性考虑,二者在返还效果上应作等同处理。原物返还时,受领一方的返还包含原物、孳息以及用益;给付一方的返还包含价金以及利息、受领一方为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返还不能的类型可以区分为自始返还不能以及嗣后返还不能,价额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一方的对待给付为界限,计算标准原则上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免价额返还义务的情形包含三种,即给付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瑕疵、可归责于给付一方的行为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受领的标的物在给付一方仍会发生毁损灭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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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合同违法有三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违法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狭义违法)、违反公序以及违反良俗三种情形;前两种合并构成狭义上的合同违法.从合同要素角度看,合同违法有两种可能,即标的违法和原因违法,其中合同主体不适格被纳入到标的违法之中,合同形式违法及其效果则另外单列,惟合同形式违反公证要求时方导致合同绝对无效.标的违法又有两种情形:标的物为不可交易物与标的违反公序.原因违法则指缔约人的决定性动机不法或不道德.违法合同有两种命运: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二者区分的深层依据在于前者对应于总体利益受到侵害,后者则对应于私人利益受到侵害.二者区分的具体标准是:前者对应于政治公序、指令性经济公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违反,后者则对应于保护性经济公序的违反.指令性经济公序如今主要集中在竞争法方面,而保护性经济公序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法、劳动法、保险法等需平衡合同双方强弱力量对比悬殊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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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在缺陷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后,即构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说,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责任,一般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起风险责任的事由也包括应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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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经济合同的法效律力,似乎有种固有的观点:尽管各种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在法律效力上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无效合同,一种是有效合同。好象除此之外再无别的什么合同。这种观点还可以从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把经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分为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无疑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我觉得仅这样划分似乎还不够。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除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合同。人们往往把这些合同混同于无效合同或有效合同,因而给正确处理这些合同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准确叙述和说明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之外的经济合同的存在及对此类合同作进一步的探讨,在这里有必要重温一下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定义、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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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1995年颁布生效的《担保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认识极不统一,本文通过对二个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讨《担保法》第5条规定的这一相应民事责任的真实立法含意,以鉴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无效保证合同及其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无效保证合同是指欠缺保证合同的有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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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永久无效,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我国传统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无效合同同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频繁主张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利的滥用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动,有违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立法本意如此还是存在立法漏洞?本文认为这是一法律漏洞,需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通过设定一定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