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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错案的标准、认定程序等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一般认为,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造成定罪量刑错误的案件。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办案人员的心理误区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因素,在这些错误心理误导下,极可能导致错案出现。  相似文献   

2.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错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事实失实1.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假的。如杨某强奸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郭某多次通奸,杨答应给郭一台收录机,事后没有兑现,郭便捏造了被杨强奸的事实。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如并共决水案,认定并在某县排南村堤坝处决水,但何时决水,使用什么工具决水等不清楚。3.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张冠李戴广…  相似文献   

3.
左坚卫 《中国审判》2013,(12):27-27
建议对刑事错案赔偿专门立法进行规定,并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资金来源作出特别规定。一、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刑事错案,是指已经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确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刑事案件。目前,我国刑事错案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  相似文献   

4.
王晋  刘志远 《法学杂志》2007,28(6):76-78
刑事错案是指处理决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结果性、诉讼阶段性和相对性等特点.刑事错案的判定应当依据相应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判定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自身,判定的标志主要是各类撤销决定.法院的无罪判决是检察机关错误起诉的判定标志,但不能成为检察机关错误逮捕的判定标志.  相似文献   

5.
刑事错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本文拟就此概念与责任追究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谷川 《证据科学》2023,(1):52-65
受到预算约束和证明成本的影响,一些刑事案件在证明终结后,出现事实认定上的争议、不确定性,真伪不明或是虚假、错误等信息亦有可能夹带其中,这不仅增加了法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的难度,也会导致案件错判风险上升。为了有效预防和降低刑事裁判的错案成本,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由错判概率、实际错判成本等因素结合而成的预期错判成本,是法官考量与权衡案件错判后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针对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事实,通过已有证据材料把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评估不同裁判方案可能产生的预期错判成本,进而选择成本较小的方案,以致达到减少社会损失,增进刑事司法裁判效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包健男 《法制与社会》2010,(28):155-155
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违反程序法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案件。本文就错案发生的原因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错案概念和范围。错案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对此理解不一.亦未有权威性的定论。某省高院《关于追究错案责任的规定》中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的主要事实失实,是非责任颠倒,定性明显不当,作出错误裁判,并且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了的案件。有的学者认为:错案是指由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而导致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它包括已结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案件(见最高法院监察室张绳祖《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办案…  相似文献   

9.
潘西佳 《法制与社会》2013,(25):157-158
刑事错案是指判决裁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对于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实现刑事诉讼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机关的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近些年来,重大刑事错案冤案的不断出现,使得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突现出来,影响了其纠错作用的良好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刑事错案来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司法鉴定在侦查中对案件事实证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错误认定事实的风险。近年来,侦查中运用司法鉴定的比例有所提升,但刑事错案的背后揭示鉴定样本的收集过程在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做得还不够。鉴定意见随着案卷进入后续程序,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证明作用。侦查中的司法鉴定存在运用尚不充分、样本的收集保管不够规范、司法人员迷信鉴定意见等问题。其进路在于进一步提高侦查中的鉴定技术含量,规范鉴定样本的收集程序,转变对鉴定意见迷信的观念。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最通俗的表述,其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期待可能性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当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对行为人"不得已"的行为,基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怀,应当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应持慎重态度,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在理论中的重大实用价值无疑给实行行为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相应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实行行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不协调。危害行为的概念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起因限定问题,因此,构建实行行为在我国因果关系中的言说语境似无必要。在我国的客观要件当中,没有评价实行行为的必要和可能,而只需要对危害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14.
15.
王太宁 《行政与法》2008,2(4):117-120
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对于研究犯罪构成具有前提性意义。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对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三个基本前提的认识。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前者又分为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后者又分为整合机能,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方面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相似文献   

16.
行政主体理论在形成过程中,形式上借用了法、日概念的外壳,实质上却有将民事主体理论、法人学说迁入行政法的痕迹。当前行政主体理论遇到的问题,是与法人制度渐行渐远的结果。通过彻底摹写法人,就能够让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运转下去。而目前处于上风的、仿效德、法分权主体模式之建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必须做有条件的引入。  相似文献   

17.
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8.
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模式是以行政为主导的,这已成为法治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根源,而议会主导型模式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政府论对于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五种价值的阐述直接证成了选择议会主导型模式的理性要素。以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知,扭转立法不作为、缓解司法不独立和改善民主监督不充分将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方向。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家参与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行为是由合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所从事的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有"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性质标准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已经从绝对豁免的立场向限制豁免的立场转变,但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国内尚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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