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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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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永康 《法制与社会》2010,(22):120-121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无单放货的最好结果便是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是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这样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对于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则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商业流转速度。不过无单放货的风险在于,若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不同,就容易产生纠纷,产生诉讼风险。如何避免纠纷,降低风险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单放货起因和风险的认知,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强调在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救济同时,不忽视对于承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李瑶 《法制与社会》2013,(21):235-236
无单放货这一争议自实践出现以来一直争论至今,责任承担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影响,而承运人免责部分规定的相对较浅。对承运人抗辩事由的了解和完善有利于保障我国海运平稳而高效的发展。尤其是催告制度,以及第三方的事前约定对无单放货的物权性质影响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3.
提单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全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承运人无单放货给贸易、航运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无单放货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本文通过结合学者相关理论从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责任角度切入,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FOB贸易术语频繁地应用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而FOB经常使卖方不可避免地处于极大的贸易风险中,如承运人无单放货.本文拟通过相关案例的法律分析,以清晰地展示FOB条件下无单放货的本质.  相似文献   

5.
无提单放货引起的货物索赔应适用什么时效,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不仅国内司法界、学术界没有定论,国际上也做法各异。而时效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结果,不可不辨。目前国内较常见的做法是不适用提单上的时效而适用民法的两年时效。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无单放货应追究侵权之责而不能再适用合同;另一种认为无单放货超出了海牙规则“钩到钩”  相似文献   

6.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7.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8.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  相似文献   

9.
陈宪民 《河北法学》2006,24(4):66-68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0.
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1.
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   总被引:16,自引:6,他引:16  
论文总结了我国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 ,将某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即绝对侵权说 ,相对侵权说和违约说 ,或兼采侵权与违约说。在此基础上 ,从理论上阐述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定性为违约行为。  相似文献   

12.
向在胜  王远翔 《时代法学》2005,3(1):105-110
目前国际国内立法已逐步承认电子技术在商事领域可以实现传统纸质媒介的相关功能 ,有的甚至直接规定“书面形式”包含“电子形式” ,但就提单立法而言 ,目前尚普遍要求提单应具备纸质形式。这使得提单的电子化只能另辟蹊径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实施。不过各国立法逐步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使得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可得到保证。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14.
再论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无单放货争议的焦点问题 ,论证了在中国海商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  相似文献   

15.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荷兰法律及有关管辖权和民商事判决执行方面的两个主要公约 (EEX公约和 L ugano公约 )的介绍 ,结合大量的案例和欧共体法院对公约的解释 ,论述了欧洲法律下一个有效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所包含的条件及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当事人自由订立的标准格式中的管辖权条款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有否实施放货,即有关货物交付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如何认定货物交付是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检索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对货物交付定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事审判实践中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各自举证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无单放货案件所应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此类案件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小结,以期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具有浓郁实践性的海商法面临着众多产生于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困惑的大量的"无单放货"案件而引起的对提单法律属性的纷争是值得探讨的话题之一。"海商法文化"的提出是基于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思考而展开的一种尝试。海商法文化的生成是渊源于对实践和理论上的困惑的解除,而成熟的海商法文化体系对于海商法的现代化具有决定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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