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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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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护制度由来已久,罗马法中即设立了监护与保佑制度,后逐渐演变成为传统的民法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一、监护与亲权关于监护的概念,目前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是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末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制度。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监护与亲权是否有区别。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统一采取“监护”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以弥补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社会,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等成为综合性社会问题。然而,现有的监护制度难以覆盖对老年人的监督保护,因此,本文在论述现有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强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是成年人监护得以设置的必经程序,该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剥夺和限制了行为能力欠缺者在民事活动领域的行为自由,这不利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实际上,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监护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与监护对象有无行为能力并无必然联系,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不应成为成年人监护设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外部立法体系的结构分散,在婚姻家庭法中欠缺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内部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全、欠缺通则性一般规定、且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均不完善。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其外部立法体系宜采用"总—分"立法模式,将其通则性一般规定置于民法典"总则编",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内部立法体系宜采取"三分法"(监护制度通则+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将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为父母照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后者又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将成年人监护改称为成年人保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后者又分为保护、保佐与辅助三个层级的措施,这可能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康娜 《法商研究》2006,23(4):119-127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经济相对不发达、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点。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我国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相似文献   

6.
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霞 《法律科学》2008,26(5):81-87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7.
监护,是民法上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到未成年人及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随着监护关系日趋复杂,目前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和监护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此,本文从监护制度思考,针对监护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及构想,以更好、更有效的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已持续了四十余年.从表面上看,这场改革的动因是由于国际人权思潮的蓬勃发展,使得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得不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时代.但本文在系统梳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情况后认为,国际人权思潮的流行仅仅是此次大规模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外在推手,改革的内在驱动力在于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法律体系之唯科学崇拜的清算,其深层次的根源乃是法律体系对自身方法的反省.这一制度变迁揭开了自然真实、社会真实之外包裹的理念外衣,重塑了该领域的真实存在,肯认了现实社会生活的多元性与复杂性.此次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不应仅仅被视为是人权思想的胜利,更应该看作是民法方法论的更生.若把这种更生与当下存在的反法典化、解法典化潮流结合起来看待,其意义或将更为重大.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针对老年人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老年人较之普通成年人,受其身体及心智的健康程度的影响,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年人的监护制度这一理念已被广泛接纳,如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已初步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明确了对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而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监护的被监护人只规定了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植物人、残疾人、危重病人却未纳入其中,不利于对这部分老年人的保护。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年龄的问题其身体或心智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能够借助监护人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决定权,尽可能的利用其行为能力融入普通人的社会中,或由监护人充分按照被监护人的意志,帮助处分被监护人的各种法律权利,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选择,应优先考虑对老年人利益更为保护的方案,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对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0.
刘茜 《法制与社会》2010,(15):48-49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制度并没有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纳入进来,而德国和日本已经在新修改的监护法律制度中,将这些人纳入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中。本文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1.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相对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和四百一十二条委托合同的规定对于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文探讨了如何利用现行的合同法制度处理我国民事立法中未能涉及的成年人监护情形。  相似文献   

13.
禁治产制度的废止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霞 《法学论坛》2008,23(3):126-132
随着现代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日趋统一,残疾人人权领域的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古老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因不适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思潮,陆续退出各国民法或者作出修改.作为继受了禁治产制度的我国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建议未来民法典取消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新设监护登记制度替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认定上,采个案审查制.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对于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求.本文从完善欠缺行为能力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入手,介绍了国外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制度的现状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关于欠缺行力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监护人的确定。双方通过意定产生监护人,充分彰示出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的自由主动之意愿,宜称之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远承罗马法"法是为人而设"之理念,近展我国本土"关注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从罗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监护和保佐"模式到20世纪以来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多种模式,揭示了立法对被监护成年人意愿的日渐尊重。我国民法典有关成年人自主监护的规则亟需体系化,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缔约双方资格、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主观同意与客观可能、双方合意的形式等规则应当细化。监护约定内容的限制规则、成年人自主监护登记备案规则、监护监督人规则、监护人报告规则、有偿监护规则等成年人自主监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对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从监护信托的定义、特征、可行性、优越性与具体措施等方面初步探讨了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可以弥补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监护内容缺失、监护责任缺失、监护监督缺失等不足,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7.
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霞 《法学论坛》2003,18(5):88-95
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 ,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 ,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 ,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 ,转换新的理念 ,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 ,引进意定监护 ,扩大受监护的对象 ,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相似文献   

18.
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观念更新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的相继修改,均体现出“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新理念,发展了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保护制度。我国现行的以精神病人监护为内容的保护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应当立足于被保护人的意愿,扩大保护对象范围、增加保护方法、明确保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完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9.
张学军 《河北法学》2006,24(11):115-118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体系、开始未成年人的监护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监护人的人数、监护监督人、人身和财产以及代理方面的监护职责、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监护终止之后的清算等方面.上述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有意定监护制度。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不会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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