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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3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警方在港澳警方的配合下,成功侦破了“JK1号”国内最大伪造国际信用卡案,此案也是近年来国际上破获的最大的伪造信用卡犯罪集团案件之一。公安机关抓获了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人是澳门居民,1人持澳大利亚护照),缴获伪造的Visacard(“维萨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Dinersclub(“大来卡”)、运通卡等信用卡17126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公安部为此专门发来贺电,对广东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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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园近个3月,上海世博会终于出现假门票案件。在公安部和京、浙、冀警方配合下,上海警方组成联合专案组,首例伪造上海世博会门票案告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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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奋战,广西南宁警方日前破获一起中国特大出售假贵金属纪念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缴获假贵金属纪念币6000多枚,涉案假币犯罪数额约2100万元,在同类案件中涉案数额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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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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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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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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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以其安全、快捷的优势,成为目前最具前景的消费支付工具。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同业竞争的加剧,信用卡纠纷的类型越发多元化、复杂化。松山湖法庭作为集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金融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庭,年均办理信用卡案件将近2000宗。信用卡的用卡安全以及风险承担问题成为审理的难点,本文选取了三宗盗用、冒用和伪造信用卡消费的案例,试对这些新类型的信用卡纠纷的特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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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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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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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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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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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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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始侦办陈坚诺、褚明生信用卡诈骗案。经查,美籍华人陈坚诺,于2000年6月携带52张伪造的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等信用卡,持伪造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从广东入境。同年7月21日与昆明的褚明生等人一起来到沈阳市,在新世界大酒店用伪造的万事达卡提取了5000元人民币;7月25日,他们又在辽宁工会大厦用伪造的VISA卡提取9万余元人民币。此外,他们还先后流窜到昆明、北京、重庆、大连等地持伪造的信用卡提现,诈骗金额总计二百余万元。陈坚诺团伙系列涉外信用卡诈骗案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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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文有全部伪造和局部变造两种。其方法一般采用雕刻、描绘、拼凑、反印、遮盖等。最近笔者在工作中新发现用涂膜法伪造印文案件1例,报告如下: 1993年12月,某海关在工作中缴获了21本护照,怀疑护照中的入境印文时间可能被涂改,要求鉴定其伪造事实是否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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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及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从1982年才开始发行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性质也不同于国际上真正意义的信用卡。国际上通常所称的信用卡,一般是指以无形的信誉作为发卡的依托,银行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目前我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一般是以存款为前提和保障,附加申领卡担保人,银行给予少量的、分等级的透支额度。其性质更接近于储蓄卡,最多也只能称之为准贷记式信用卡。信用卡犯罪,一般被认为是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或盗窃他人信用卡所进行的诈骗、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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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占有”的‘故意”,大多为司法机关依法‘椎定”,并不一定是案件当事人真正的主观故意。商业银行滥发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案件成倍增长的主要成因。废除《刑法》中特别设立的‘馆用卡诈骗罪”。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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