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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续权是一项平衡艺术家与艺术品经营商之间经济收益分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1920年,法国最早确立了追续权制度,后有五十多个国家引入该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增设了有关追续权的规定.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从艺术品转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的行使以获得销售信息为前提,并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如能得到著作权法的确认,还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
追续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次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和构建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一)追续权的基本含义和功用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追续权是来源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一项特殊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  相似文献   

3.
论追续权     
追续权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制度,意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后续转让费的提成权。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对传统所有权的绝对性理论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理论构成了挑战。本文分析了追续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以及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指明追续权的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有必要界定追续权的主体.在追续权权利主体上,不同国家根据追续权继承制度的不同而存在争议.追续权在继承上应当遵循一般的民事继承制度,我国应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且,追续权权利主体应限于自然人.在追续权义务主体上,追续权义务的创设来源于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因此,追续权的义务主体为中间商,即艺术作品原件的出让人.为了保障追续权的有效实现,参与交易的买受人与中间人应向追续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追续金应由艺术品交易中的专业人员代扣代缴.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的穷竭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约束,但作者若因此完全丧失其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权力,使著作权人之利益受到过度减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追续权制度是对著作权的穷竭制度的一种限制,能对上述瑕疵予以一定程度的矫正,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维护、补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而我国当下在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方面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尚无相关法律条文对追续权问题进行规定.本文主要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几点构思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坚定的追续权制度的反对者,美国联邦层面曾数次进行追续权立法尝试,皆以失败告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州法层面曾实施过追续权制度,但也被法院认定违宪而废止.但是,美国在2013年改变了立场,转而支持在联邦层面引入追续权制度.考虑到美国在世界艺术市场上的领头地位,一旦美国进行追续权立法,这将对我国追续权立法施以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压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我国可以从美国追续权立法实践以及讨论中获得启示.在追续权制度的实施上,我国应当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且规定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登记制度.在追续权的权利限制上,追续权不应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相似文献   

7.
追续权是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衰弱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以及作者名声的提高导致艺术品的增值。追续权制度具有鼓励艺术创作、丰富艺术市场的生产性功能,也具有对艺术商所获得的转售艺术品原件的收益进行分流的结构性功能。客体、主体、计算基础及比例、适用的场合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内部法律构造;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外部法律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造成扭曲。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规定追续权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前景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有引进该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8.
追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著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著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因此,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设置的追续权条款,引起各界关于追续权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的争议。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在自由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平衡,是对实质正义的回归。我国独立的艺术家阶层和繁荣的艺术交易市场的存在,使追续权有了设置的必要性。而艺术交易市场的日臻完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和运作经验,也使追续权具备了实行条件。在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中,应明确追续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性质以及转售权利金的计算和收取分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雨峰 《法律科学》2014,(1):126-136
追续权是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衰弱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以及作者名声的提高导致艺术品的增值。追续权制度具有鼓励艺术创作、丰富艺术市场的生产性功能,也具有对艺术商所获得的转售艺术品原件的收益进行分流的结构性功能。客体、主体、计算基础及比例、适用的场合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内部法律构造;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外部法律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造成扭曲。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规定追续权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前景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有引进该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编辑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8,25(2):90-98
编辑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编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编辑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编辑违背作者意愿未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编辑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及署名方式,编辑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作者意愿在没有参加创作劳动的作品上署了己名;编辑非法阻止作者修改作品,编辑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品;编辑在加工过程中歪曲作品原意,编辑在改编过程中篡改作品内容;编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编辑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等等。编辑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构成犯罪后果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欲避免编辑侵权行为发生,就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强化编辑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加大刊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相似文献   

12.
梁志文 《法律科学》2013,(6):119-129
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它常常被其他议题所淹没,也尚未得到版权理论的系统梳理与阐释。版权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们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创作者。作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使用者利益分别得到了默示许可、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但是,这些规则均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适用范围广于首次销售的权利穷竭原则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确认,它通过三要素来确定使用者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因而,权利穷竭原则也属于保护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与其他规则一起促进了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14.
刘德良 《河北法学》2007,25(9):12-23
以开放、自由、高效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已经并将继续对现行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公示制度、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的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挑战.根据"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这一要求,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定主义物权立法模式应该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同时,现行动产、不动产分别实行不同公示方法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在网络时代将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由此,物权变动模式也应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另外,统一的网络公示制度也将对现行物权法的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论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睿 《政法学刊》2008,25(3):98-100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产生的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物权、债权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祖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17.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甚至抄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但若情节轻微,未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任何实质不利的影响,亦未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则应适用不计琐细原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寻求在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在德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艺术篡改和艺术诈骗.狭义的艺术伪造则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是一致的,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对前者的认定不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对后者的认定则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同时德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此亦可适用.与我国法相比,德国著作权法更强调以作品存在为前提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对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的规制,德国法律严于我国.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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