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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的行为应定单位受贿罪李金根《人民检察》1995年第5期登载了《他们的行为应定何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且税务局的行为应定单位受贿罪,某镇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理由是:(一)县税务局、某镇的行为侵害了复杂客体。这两个单位违背各自职责,利用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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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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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1完1995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F简称《解释》川〕有关规定,商业受贿罪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以外的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依照我国仍N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ZI日通过日利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D.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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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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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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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将受贿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从立法上确认了单位可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1997年3月,新刑法将《规定》中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条文加以归纳吸收重新作了明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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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受贿罪演变及立案标准5000元说起我国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定为贪污罪。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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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为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袁新平今年《人民检察》第4期刊载了《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一、信贷股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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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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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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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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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计《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计D充规定仲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嘴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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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九期刊登的刘国贞同志《谈谈“利用工作便利”》一文(下简称“刘文”)后,我们对“刘文”中“‘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与工作相关联的便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的观点不敢苟同。据了解,实践中不少同志也持此观点,究其原因,既有司法解释本身的原因,也有理解上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受贿罪。因此,有必要提出商榷。 从逻辑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简称《解答》)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表述违反了同一律。《解答》关于受贿罪的构成开宗明义地指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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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法中经济受贿罪的构成及其遏制措施蒋颂平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此规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