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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国证券法是一个由若干单行法规组成的,以《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1986)为统率的证券法规体系。该体系中的若干法律,如《1974年友谊 会社法)(Friendly Societies Act,1974),《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Act,1982),《1987年银行业法》(Banking Act 1987)等,均对证券投资从业者有各自的规定,但是对此问题进行最为全面规范的当属《1986年金融服务法)。这部法律中,涉及投资从业者的规定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条文上,均占据了相当的部分。证券投资从业者的资格问题,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获得这种资格,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根据什么理由失去这种资格,对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考虑到英国证券业的悠久历史和发达程度,以及管理证券市场的丰富经验,本文就以英国证券法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为主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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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活动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涉及面广、交易环节多、高风险与高利润相伴且同样难以预期等特点。而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就我国《证券法》对证券投资的作用浅议如下:一、规范证券投资的公开原则《证券法》所确立的证券投资的公开性原则是以信息公开制度为基础的,它表现为:一是真实原则。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证券投资者将公司信息作为对公司证券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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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明确证券的定义,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投资活动,证券监管者可以保证明确监管的范围,证券市场才能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对于证券的定义,法律的规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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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1)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都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应扩大。但证券概念的扩大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是具有横向共同性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都具有横向共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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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下旬到证券法实施前夕,中国股市平稳回升,恢复了市场人气,扩充了发展空间,给经过两年的等待和期盼的广大投资者和证券业带来了欣喜,大大增强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也为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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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迄今刚好一周年。在中央对资本市场空前重视,并将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作为既定政策的大背景下,这部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中被寄予厚望的新《证券法》,在大幅度修改之后以崭新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并初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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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证券立法与管理杨坚争如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澳大利亚有着广大的能容纳各类证券的公开市场。所筹集的资本中,大约有97%为上市公司所拥有。大部分证券(特别是股票)都在交易所有报价。但也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主要是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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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3-14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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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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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理论上,国内外学术界大都认为证券法为公司法之特别法。其基本的理由是:证券法规范的对象除了政府债券外,全部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募集、发行和买卖,此类问题应在公司法中规范。但是如果从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涵义、调整范围、立法宗旨、实践机制来分析,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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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罪主体界定问题的核心是规范用语表述繁多,易引发文义混乱和逻辑冲突.这种表述的多样性源于对欧、美不同认定标准和理论基础的借鉴.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路径应是以法国的“二元基础理论”为参照,将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幕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并将其划分为“直接知情人”和“间接知情人”.如此,既可以保证立法用语的一致性,也能够体现证券内幕交易体系解释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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