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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2008年3月13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或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而导致两个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两份伤残鉴定结论均未能被法院采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曹某分别赔偿原告徐某(女)医疗费、交通费490.78元、210.3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2168元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2.
沈烨 《人民调解》2009,(6):36-37
【情况介绍】今年3月份,湖北省沙洋县司法局高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宴请劝饮引发客人酒后驾车摔伤死亡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3.
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要;而且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在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前或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因其他原因正常死亡,则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死亡日止。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如不存在例外情形,也不应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5.
王旭  常林 《证据科学》2007,14(4):315-318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竟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农村家庭建房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施工人员意外伤亡事故赔偿纠纷也大幅增加。2012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新民司法所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0起,其中,因农村建房施工人员意外伤亡引发的赔偿纠纷6起,占60%,包括5起死亡赔偿纠纷、1起受伤赔偿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近150万元人民币。一、此类纠纷特点农村建房意外伤亡赔偿纠纷中,虽然每起事故的具体情况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引发了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的争论,而此争论来源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获残疾赔偿金的极大不同。针对我国现行法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人身伤残赔偿的计算方法为鉴,针对不同的伤残对象——成年有收入者、无业游民、下岗者、专职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分别提出残疾赔偿金应适用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8.
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能索取。然而,江苏省响水县一位丈夫偏不信这种说法。他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成为江苏残疾赔偿金“死后索赔”并且胜诉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9.
侵犯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大方面,即身体损害(包括伤害致死)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是无法以金钱计算价值和直接进行赔偿的。其补救办法就是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对身体损害进行治疗的经济支出和因身体损害而引起的收入减少,都是因身体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也就是身体损害的应赔范围;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目前最好或最常用的方法,莫过于金钱抚慰。所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就是指围绕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两个方面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之和。一、确定赔偿范围应该明确的三个问…  相似文献   

10.
公证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证赔偿范围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过错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即公证赔偿责任不仅应当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亦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相似文献   

11.
梁鹏 《中国公证》2006,(1):49-51
美国公民强烈的维权意识导致赔偿诉讼随处可见,即使是不经意的过失也可能导致赔偿。公证员在公证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公证,出于保护公证员以及保护公众的目的,美国保险业设计了一些保单.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摊公证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李群星 《中国审判》2013,(12):20-20
<正>合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限定在多因一果的情形。即涉及引起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的事实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建立合并审理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国家赔偿责任依民事侵权理论产生,导致审判实践中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可能同时引发民事侵权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  相似文献   

13.
问:对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如何赔偿?请求人提出什么要求才符合法律规定?答:按照法律规定,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赔偿的计算标准,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分别计算,请求人可根据这种计算结果,...  相似文献   

14.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相似文献   

15.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疑问。对此,肯定者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的规定作为论据;而否定…  相似文献   

16.
田强  李书剑  张静平 《证据科学》2002,9(3):157-160
2001年元月,福建惠安某医院因医务人员采取治疗方案不当,致使某九龄女童右腿残疾,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先期赔偿各项费用24.9万元.  相似文献   

17.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享受到民用航空运输带来的快捷与便利,与此同时,因劫机给乘客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事件也常常发生,由此而引发的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的案件不断出现。对于劫机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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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6,(3):64-64
还是在十余年前.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爱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当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司机王某应给付我15年的残疾赔偿金。但如今.已超过了所确定的残疾赔偿全给付年限.可我年老体弱又身有残疾,无法解决生活所需、为此,我要求王某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王某却说我这是无理取闹.断然拒绝了我的要求。无奈之下,我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知法院是否会受理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可以请求继续给付吗?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20.
郑东梅 《法庭内外》2014,(12):48-49
酒文化源远流长,可谓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酒文化倡导的是健康、和谐的饮酒理念,它的本质是提倡每个人对自身、别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尊重。人们以酒会友,借此交流感情,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究酒德,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共同饮酒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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