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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耿学良诉被告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 1989年7月10日,耿学良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公司(简称“海达公司”)聘为外派劳务船员,并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合同规定,耿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或病、死亡,均按中国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年7月25日,耿因海达公司与被告大连海福拆船公司(简称“被告”)间的《雇用船员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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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四川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其前后引起了众多传媒的广泛报道和群众、司法界的热烈关注,也成为四川伤害赔偿争论的焦点。本文笔者作为原告小杨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从事发的第二天进入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直至二审调解结束,其间经历了本案的酸甜苦辣,现本案总算尘埃落定,告一段落。但本案留给社会的启示效应,留给法律界对目前伤害赔偿立法滞后的反思,留给电力供电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部门的警示作用,留给天下父母对弱势小孩的保护和安全教育的思考……以及留给笔者与读者的思索,都将是永无止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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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迈克尔·杰克逊的5名粉丝在法国起诉杰克逊私人医生康拉德·穆雷案获得胜诉。他们声称自己因杰克逊的突然离世受到感情伤害,向穆雷诉求1欧元象征性精神损害赔偿。该案成为世界上第一起歌迷因偶像逝世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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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原告:李杏英,女,66岁,退休职工,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双阳路。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负责人:骆建中。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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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3年3月31日,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油63057驳船在南京港仪征码头装油完毕后,由南京港务管理局所属宁拖1008号拖轮拖带离码头作业,当日21∶00时,宁拖1008号轮靠近油63057驳作业,当拖轮船艏接近油63057驳左舷3号与4号系缆桩之间时,指挥油63057驳船船员带缆作业,徐明及同驳水手李相铭共同接过拖轮船员递交的包头缆一根,拖轮未明确指挥系结第几号缆桩,徐明便将包头缆套在3号系缆桩上。钢缆套好后,宁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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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五月花餐厅用餐时,旁边的福特包房在服务员开启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时发生爆炸,龚硕皓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据此,夫妻起诉要求五月花公司赔偿403万元。一审认定五月花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李萍、龚念30万人民币。为何在业已明确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成立情况下,赔偿责任依旧存在?本文欲真实地重温法院的判决思路,审慎挖掘法官判决的出发点,从中寻找到司法之内的正义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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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被法律忽视着,随着民事领域侵权案件的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予以支持,对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不但是公平原则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统一和一致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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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45-48
【裁判摘要】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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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赔偿请求人:黄景嘉,男,47岁,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吉先,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陆鸣,检察长。 复议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立乔,检察长。 黄景嘉以曾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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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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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工作。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洪瑞,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以曾经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关押380天为由,于1997年12月29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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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小鹏是叱咤国内的IT界精英,北京中关村某著名高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妻子王亚鸿是毕业于中国一流学府的研究生,享誉国内的优秀建筑设计专家。这样一对别人眼里的神仙眷属。在创下千万基业后。功成名就的管小鹏却有了新的“红颜知己”。并以夫妻名义与公司副总经理梁燕红同居。在抓住丈夫偷情的证据后,为了留住丈夫匆匆出轨的脚步,建筑设计专家王亚鸿精心设计了自己的“围城”,与管小鹏签订情神损害赔偿高达101万元的《婚内财产约定》。然而,王亚鸿这釜底抽薪的绝招依然未能奏效。丈夫依然决然冲破了围城弃她而去。在夺夫硝烟中伤痕累累的王亚鸿。只能望着“净身出户”的管小鹏头也不回地离开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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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6):34-38
【裁判摘要】
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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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关系及其责任的界定,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涉及对共同侵权理论的认识。本案从加害行为客观上的关联性及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致性出发,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反映出法官是在摒除单纯主观说及客观说的弱点,综合二者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来认识共同侵权的,在当时法律适用具体规范阙如的情况下,表达了倾向保护受害者的价值取向,并与其后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秉持了同样的立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