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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选择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且这一主流地位因为TRIPS协议的缔结得到进一步巩固,但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争论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一、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演变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产物,软件权利显然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人们在探讨对它实施保护的途径时,首先想到的便是知识产权法。在选择的过程中,人们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部门,都曾作过探索。 (一)专利法保护之挫折  相似文献   

2.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法律界所面临的难题.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般都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没有保护软件的思想,而这恰恰是软件的真正价值所在.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正逐步寻求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尽管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缺陷,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3.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软件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成了世界各国软件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软件产业起步较晚,探索和完善符合国情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制度方面着手,介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范畴,并分析了采用专利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特点及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崔军  吴志刚 《知识产权》1996,6(1):39-40
一、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九大类作品中的一类受到该法的保护。 然而对于一项具体的计算机软件来说,要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9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获得保护的条件是: 1.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具有独创性。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专利的新颖性。专利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是首创的,包含有“时间在先”的意思。而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并不要求它具有新颖性,仅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及争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法保护的历史演变进程,以及美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另外,也简单介绍了欧盟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些观点,以及在保护问题上与美国做法的一些争执。对于美国现在所提倡的软件可专利性,笔者表示赞同,并对其进行了借鉴,且对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之路予以新的展望。  相似文献   

6.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疯狂盗版、计算机病毒的制作与传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被破坏,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色情淫秽制品、窃取商业秘密或钱物等行为的猖獗,对计算机软件仅采取非刑法保护,其效果不明显,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本刊法学论坛栏目的《计算机软件刑法保护的思考》一文,结合目前国际、国内因计算机软件犯罪的复杂情况,探讨了如何遏制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机程序。主要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组成;二是计算机文挡,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采用一般法与特别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即《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它们共同构成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8.
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计算机软件在大多数国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 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种类繁多, 各种软件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因此, 对软件的立法保护应按不同的种类区别对待, 包括算法在内的许多智力成果, 单独依赖于版权法或专利法予以保护都是不合适的, 对软件的保护应是版权法、专利法及专门法律综合保护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美国是最先提出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进行专利保护的国家,也是软件及相关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在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上的立法和司法探索已历经30余年。因此,对美国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利弊及合理性来探讨我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一个实证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雪军 《知识产权》2008,18(2):38-44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走过了一条坎坷之路,尽管这其中包含一些对于法院判决的规范分析,但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背景和实质获取更为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道同  吴林 《知识产权》2006,16(5):69-72
随着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的飞速发展,引起了人们对其保护的思考,各种法律保护的理论、方法应运而生。其中以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综合模式保护较为有影响力。笔者通过对这些方法的利弊分析,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修改、补充原有法律和针对软件特点专门立法两种解决途径的对比下,指出专门立法的优势。当然一切的推论只是单纯从保护计算机软件出发,立法还应结合中国当前在软件领域的国情。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从60年代起,由德国学者提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这仍是一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起初,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曾尝试根据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性,用专利法对它加以保护。专利保护的优点是独占性强,保护水平高,保护期限也适合计算机程序的经济寿命。但是,利用专利手段保护也会遇到诸如缺乏专利性、审批周期长和审查上的困难等因素的困扰。这些因素迫使美国等国家放弃了用专利手段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1972年,菲律宾在其 《著作权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版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存在各自的缺陷,使得对计算机软件寻求一种合适的保护模式成为理论界与实物界的热门问题。本文拟从商业秘密法的角度考量计算机软件作为其保护客体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其利益平衡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利益平衡调制是一个全球性的、跨世纪的、首当其冲的重大课题和严峻问题。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必须予以保护,强化保护,必须依法打击软件盗版与其他侵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必须重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生产销售服务商与使用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调制。前者牵弓喀后者,后者又制约着前者,两者相辅相成;忽视了后者很可能导致前者事倍功半,欲速不达;忽视了前者又可能弓没后者舍本求末,无功而返。一、全面强化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16.
计算机软件究竞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我国经过数年的激烈争论,同时受国际上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趋势的影响,终于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作出了选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该法保护的第八类作品。同时,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相比有其特殊性,于是在著作权法附则中的第五十三条又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7.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它的显著特征就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而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的广泛使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法律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法律上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国际上一般注解为程序(即控制计算机运行的指令)、程序描述(指确定构成计算机程序指令的过程表示)和辅助  相似文献   

18.
欧盟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保护的发展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析了计算机软件【1】的专利保护在欧盟的发展历程 ,从官方、学术界和商业界的看法和观点出发 ,总结了他们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认识 ,从而勾勒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在欧盟的发展现状和以后的发展趋势 ,为我们制定科学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措施提供客观、翔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日新月异的计算机技术相比 ,计算机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显得有些滞后。比如计算机软件 ,自六十年代德国学者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来 ,世界各国的学者对此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到1969年 ,随着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率先将计算机软件与硬件分离 ,单独计价出售以后 ,日本、西欧紧随其后 ,形成计算机软件市场。与技术上突飞猛进相对照 ,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也应作适当的调整 ,然而法学界则一直争论不休 ,连适用什么法律来保护 ,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本人以为 ,健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体系 ,对于软件开发者、销售商、持…  相似文献   

20.
一、计算机软件主体的确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即软件著作主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其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依法受到保护.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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