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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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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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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具体而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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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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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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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特殊的收养公证案件。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三女.其中一子张甲于2001年10月病故.生前未婚未育。王某于1991年6月6日在前往某村途中捡到一女婴.因其子张甲属几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能娶妻,为给张甲“继香火”.王某将该女婴抱回家抚养.给张甲当女儿.并取名张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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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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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收养制度很早就有,德法美等发达国家也早已立法规范,而我国目前立法尚很不完善。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问题逐渐显现,收养观念也必将发生转变。允许无子女老年人收养成年人以解决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问题已成为人们尝试的方法,但成年人收养制度与公民家庭生活联系密切,必须谨慎。不过,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限制成人收养的范围,则风险依然可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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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尝试,谨慎操作——论医疗公证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医疗公证可以成为公证业务的新领域 ,医疗公证可以大胆尝试。但同时指出 ,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 ,配套条件不完善 ,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 ,医疗公证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 ,医疗公证在实践中必须谨慎操作。最后作者对如何遏制滥用医疗公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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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错证纠纷已不鲜见,但因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尤使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化。本文从公证错证赔偿责任入手,分析指出公证错证赔偿应为民事赔偿;进而以公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依传统现代民事责任理论,对其过错责任作了学理分析,并结合域外各国的立法实战,提出了我国未来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责任人界定及错证责任的负担标准等,以期对公证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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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商事登记制度与民法原则多有不合。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当贯彻权利外观自证优先原则,改造现行的权利证明公示机制,设立以民事赔偿为保障的法定公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人作用。对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公证生效登记备案制,合理确定登记错误和公证错误时的赔偿责任,并设立法定公证情况下的国家投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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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种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事活动主体,其重大经济行为是否规范有序,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对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影响。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介入公司实务遭遇现实困难、公司法领域里强制公证的立法缺失以及现有公证立法与公司立法不协调等问题都阻碍了公证在公司活动领域预防纠纷的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维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公司立法中应区分强制公证和任意公证的公司事项,并具体列明二者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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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继承公证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审查内容和法律适用、效力以及救济问题。我国对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若干模糊甚至冲突之处。要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我国涉外继承公证的立法,另一方面要对涉外继承公证进行法律救济,即对公证事项发生争议时的救济和对公证书异议时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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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各个领域,新的发展形势为公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公证法》在2006年3月1日实施后,将为公证事业发展开创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加快公证事业发展步伐,实现计算机技术管理应用,提高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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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有三处提到"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提出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不能指望法律如一本操作手册般把实践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条件、每一个手续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但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还是有必要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