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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2.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3.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4.
浅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价值刘建军,李满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通称为口供。其内容主要包括:1.承认自己有罪或罪重的供述,表现为自首,但白和供认;2.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表现...  相似文献   

5.
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即被告人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的口供。口供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承认犯罪事实而作的陈述是供述;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陈述是辩解。由于这些供述与辩解多是口头陈述的供词,一般也称之为口供。翻供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中的任何阶段。本文拟就对刑事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谈一些浅见。在已形成口供的基础上,被告人翻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有的全盘否定前供,作出…  相似文献   

7.
“口供”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口供﹄刍议姚彬口供,又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口供在形式上可分为二种,一种为言词形式,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个阶段所作的陈述;第二种为书面形式,如被告人或...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9.
张少林 《法学杂志》2001,22(2):46-47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 ,在某种意义上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 ,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 ,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下是几种具体的错误认识 :(一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 ,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     
刑事诉讼中的口供,就是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它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无罪、罪轻的辩解;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对同案犯或他人犯罪的检举揭发。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表达,也可以是书面的陈述。真实的口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同时,口供又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依据。在理论上正确认识口供,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对待口供,对正确定罪量刑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1.
技术性证据,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发现、收集、鉴别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通过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只是从具体形式角度对证  相似文献   

12.
《政治与法律》丛刊第六辑刊载的汪纲翔同志的《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一文认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不能根据他们的供述来定案。这个看法值得商榷。 (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互相印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明确规定有六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同案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13.
谈刑事诉讼中的口供闫立先王建国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看,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包括被告人———下同)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相关案件事实所做的口头答辩。在形式上它不包括书面供述,在内容上大体可分为有罪的供述、无罪的辩解、对他人犯罪的检举揭发以及...  相似文献   

14.
试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证据认定与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证据范畴的一种。但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时常改变庭前的口供,给审判活动和认定证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成为困绕法官断案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案件特别是涉嫌经济犯罪、渎职等对被告人口供依附性较大的案件,往往因被告人的翻供,造成其他证据认定难度加大,导致案件久拖不能下判。因此,研究如何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情况下正确判断、认定和使用被告人口供证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被告人口供证据的概念及当庭翻供现象 笔者认为,被告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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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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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山 《法学研究》1982,(1):19-26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就是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它的内容大体上可分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两类。对他人的举发往往是同供述和辩解联系在一起的,不是以供认自己有罪为前提而举发别人(同案人),就是以否认自己有罪为前提而举发别人。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之为“口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本文所谈的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旨地探讨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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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系刑事证据之一种。在刑事证据学理论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言词主体即有作证能力(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自然人基于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亲身感受(亲历的、接触到的、看到的、听到的等),根据记忆,通过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方便的表达方式如聋哑人采取手语等语言形式进行描绘和叙述,以使法庭或者警察、检察官、律师、陪审员等在意识中再现案件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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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实际确立了证据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重调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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