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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0):57-59
体青字[2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为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办学,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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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3):45-55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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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8):78-81
人社部发[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现将《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15年11月18日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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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4):100-102
<正>晋卫人口函〔2021〕16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加强我省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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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37-55
人社部发[20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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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29-48
2019年12月1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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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8):28-36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宁政规字[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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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26-32
【正】京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北京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一批居于世界科技前沿、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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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2)
甬政发[200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信息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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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5):40-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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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34):19-21
桂政办发[2012]2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