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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相似文献   

2.
毛焱  朱瑞 《人民司法》2012,(19):52-55
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通常会对房屋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与此相关,实践中出现一类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瑕疵,业主除要求开发商对瑕疵部分进行修复外,还主张在修复完成后,修复部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房屋修复后保修期应否重新计算成为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相似文献   

3.
夏永全 《北方法学》2010,4(3):99-108
《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撤销的效果、请求撤销的期限,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撤销诉讼中原告一般应限于具有业主身份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扩及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以及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等。作为被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疑问,目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于凤瑞 《法律科学》2014,(6):97-104
各国及地区日渐认可自己地役权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管理规约,自己地役权具有低成本、从属性、事前性、灵活性等独特价值。自己地役权可以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事先设定,也可由业主在购得房屋后设定。自己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特定情形下,可基于默示行为设定。当自己地役权的内容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或者发生情势变更时,业主可以提出抗辩。为了实现对日渐复杂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有效调整,促进地役权法律资源效用最大化,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自己地役权。  相似文献   

6.
一、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三、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范围上应包括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人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人。本文在探讨业主概念的同时,对物业使用人的概念及其准业主身份和权利范围,进行了初探。  相似文献   

8.
姚博 《法律与生活》2013,(20):56-57
近年来,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小区公用部位频出故障;另一方面,用以维修的“救命钱”难以启用。如何让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真正、及时、全面地用到房屋的养护和维修上,成为业主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徐江  陈家旭 《人民司法》2012,(10):26-29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王亚辉  唐柘 《法制与社会》2014,(15):258+268
在房屋交易中,出卖人应当全面及时向买受人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出卖人承担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义务的要件包括: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及时性,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房屋负面关联信息,买受人不知情。出卖人违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典型案例二】2011年,杭州丁桥辰秀嘉苑最近因为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声名鹊起"。丁桥辰秀嘉苑是杭州丁桥区块最大的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涉及两千余户业主。除了交付日期比合同约定整整晚了3个多月,业主丁先生在验房时,发现自家约80平的房中,有41处空鼓,16条裂纹,同一小区的李先生的房子中除安装的窗框是弯曲的外,裂缝遍布地面、客厅、墙面。近500户业主因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相似文献   

12.
来信我与先夫沈××结婚时,他前妻留下的一个孩子才七岁。我又生养两男。现沈家兄弟三人为遗产继承人。土改时,继子年已二十多岁,先夫不懂政策,怕房屋被“没收”,把继子也登记为“业主”(解放前本宅契证业主为先夫一人,土改才加上继子名字。) 长期来,继子既不承担对我的赡养义务,并阻挠对遗产房屋合理继承。说什么我“无权处理遗产”,若需分割,应以土改契证为依据,他应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2002年8月,天降暴雨,某小区的部分住宅出现了严重的渗水现象,地板、屋顶、墙体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两名业主的经济损失分别高达5.6万余元和4.4万余元。两业主以房屋质量有缺陷、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害发生为由,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房屋渗水主要是因屋檐水落管口被垃圾堵塞排水不畅所致,其次是因为屋面存在机平瓦少量破损,檐沟柔性防水层局部起鼓等缺陷。法理分析开发商作为房屋的设计、建设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其进驻小区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房产开发商变更了建设主体及规划设计,未按约定出售房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时,应当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不应包括机会丧失及期待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6.
梅子 《政府法制》2007,(16):42-43
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安居乐业的大事。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其以后对该房屋能交易、出租、抵押等一切权利的基础。房屋没有产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出现纰漏,都有可能使房  相似文献   

17.
与“项目的特殊性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现状”有关的“测绘、确权”等政府行为,是否可以视作不可抗力,使开发商在业主没有如期获得房产证的时候“免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5业主讨要产权证败诉2000年初,25名购房者先后与望京新城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同年5月30日开发商向这25名业主交付了房屋,但购房者却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直至他们于2003年9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之时,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作为原告的业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开发商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8.
房屋双重买卖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双重买卖合同中 ,后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登记的 ,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后买受人在主观上有侵害债权故意的 ,应承担侵害债权责任。先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出卖人再为二次买卖时 ,构成无权处分 ,但后买卖合同有效。先买受人享有撤销权 ,但以保全一般债权为必要。先买受人损失范围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我国应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决定先买受人应受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购买商品房时,业主要向开发商多交2%的房屋大修基金,这笔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毫无疑问,但它归谁管?怎么用?许多人并不知情。河南省首例房屋维修基金纠纷案件的审结给出了一个答案。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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