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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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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良芳 《犯罪研究》2007,10(2):23-28
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尚未达到抑制程度的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2.
尹燕红 《法制与社会》2014,(12):280-281
敲诈勒索罪有其特有的法益保护性,行为特征性,而行使权利行为既有与其形似的地方,也有其亟待挖掘的深刻内涵,二者可以从权利行使行为的目的性,权利性,手段相当性等环节加以区分,做到既要维护刑法的权威,也要保护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频繁发生消费者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问题,引发人们关于如何界定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追问。合理地划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不仅有利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也有利于维护法秩序及财产秩序。然而,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而是涉及到财产罪法益的观点之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对立、法秩序与私力救济的紧张关系等深层  相似文献   

4.
李红  黄龙 《人民司法》2021,(8):31-33,107
【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相似文献   

5.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享受利益的力量,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则上应不受干涉,这即是权利行使的自由原则。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都应遵守一个"度",任何一项权利,都存着一个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拥有权利,也就拥有了权利的限度。因此,法律不仅可以限制权利的行使,而且必须限制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6.
针对2007年底华为公司集体辞职事件中有关华为公司的行为定性,主要集中在,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论文先从理论上对权利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进行界定并提出认定标准,后从实证角度对华为公司的行为展开分析,定性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7.
行为人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费用为由,侵占本单位资金,该"行使权利"行为能否阻却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一直是困扰职务侵占认定的难点,本文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8.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9.
杨志敏 《科技与法律》2006,(1):75-77,119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计算机软件发明归为四类,其申请主题必须是计算机程序与某种计算机装置的结合。然而,构成发明最实质部分的计算机程序部分非常容易与所控制的计算机装置相分离,并且通常是记录在特定载体后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同时,购买者也是将购入的记录载体装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硬盘后使用的。据此,文章认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最有效途径应是权利人能直接对记录载体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行使权利,为此详细分析了记录载体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理论构成。文章第三部分在评析记录载体“装入”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主张在我国《专利法》的权利用尽条款中引入默认许可理论,并具体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周光权 《现代法学》2023,(2):158-174
实践中,行为人主张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时使用恐吓或欺骗手段的情形并不少见,司法人员面对这类案件极易产生定罪冲动;理论上的多数说认为这类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仅可能阻却违法。这些立场都值得反思。定罪范围过宽的实务操作与财产犯罪的本质并不相符;依靠私力救济这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涉及权利行使的犯罪认定问题,等于没有给被告人“出路”,在我国当下不是理想的方案。为此,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切入,根据整体财产损害的逻辑,认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会给对方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从而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就否定行为的犯罪性,从逻辑上讲得通,也更为务实,能够遏制近年来将主张权利的行为大量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罪的司法趋势。基于请求权基础而恐吓对方的,由于从一开始就不可能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实行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都可以被否定。在权利存在争议,以及行为人自认为在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吃亏”,使用举报、向媒体揭发等恐吓手段提出较高赔偿要求等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对相对人的交付就不应评价为产生了财产损失,被告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索要债务,其滥用权利的手段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  相似文献   

11.
<正>一、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裸聊敲诈。2020年9月,钱某与犯罪嫌疑人康某取得联系,钱某隐瞒实施裸聊敲诈的事实,谎称其在缅甸从事网络赌博活动,邀请康某为网络赌场进行“跑分”洗钱,并承诺给其转账金额3%作为提成。具体作案流程为:首先,钱某等人通过网络裸聊敲诈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康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即“一道”);其次,钱款到账后,“一道”人员将上述钱款转入其微信零钱通,  相似文献   

12.
在以盗窃为手段的敲诈勒索中,两行为须同时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牵连犯,每一独立的犯罪构成需以着手为起点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进行刑法评价。但在有些情况下牵连犯中的一种犯罪构成本身又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如敲诈勒索中发出胁迫的手段行为与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复行为犯罪"。针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复行为应以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实行,作为认定该种犯罪构成的"着手"。  相似文献   

13.
正作为一个主导性的社会观念和理想,权利话语业已成为当今时代一种普遍流行的意识形态,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社会实践和文明进程。权利体现着一种可能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观,它既是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化的基础,也是对抗暴政、获取承认的根据。然而,被高调弘扬的同时,权利遭遇侵害的情形却普遍存在,权利在表面上的富足与实现中的赤贫并存,权利在意识层面的胜利和现实中的软弱无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在我国,部分社会主体在权利行使中的被限制、被排斥和被压迫等现象时有发生,权利有时甚至需要通过生命的丧失来捍卫,近几年频频发生于我国的"自杀式维权"便是典型例证。在我国"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是什么造成了部分主体权益的频繁被侵害?他们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4.
陈彦晶 《法学》2018,(12):52-64
《公司法》2013年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但除了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权以实缴比例作为行使基准外,未明确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基准,引致争议。对此,在缺乏明确的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先将股东权利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再将单独股东权细分为比例股东权和非比例股东权,少数股东权细分为按股份数计算和按表决权计算的少数股东权。股东权利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非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比例股东权性质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共益权和按股份比例计算性质的,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行使应采二层次判断,各股东均未实缴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部分股东实缴其余股东未实缴的,如果是按照章程的未实缴,则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如果是未按章程实缴,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具备少数股东权、自益权/共益权和按表决权计算的股东权利随表决权规则而定。但司法解散请求权应有例外安排,各股东均未实缴的,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加以判断;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作为行使基准,但认缴出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的股东不得提起司法解散之诉。  相似文献   

15.
在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处理中,基于所有权和占有是否同一的标准可以对权利行使类型化解读.取回所有物和实现债权的划分可以使前者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即本权说和占有说的争论对接上;后者由于金钱所有权随占有一并转移,只能依托犯罪构成去罪化.德、日判例及学说启示,债权的行使要达到去罪化效果,可以在财产损害、手段行为的评价、违法性阻却事由、非法占有目的上“做手脚”.财产损害的解释、违法性阻却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等的判断,自始至终离不开对债务关系的解读.债务关系和手段行为,是债权行使与财产犯罪界分的两个重要维度.上述标准在财产犯罪中的具体表述,可以得到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一般性的结论.对于非法债务,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对于确定债务,索要超过的数额不能太离谱,否则可能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对于不确定债务,要多要少并不重要,因为数额本身存有争议,只要有所凭据即可.  相似文献   

16.
丁春艳 《证据科学》2007,14(1):29-34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医疗实务中,该项权利却普遍地由患者的家属予以行使.本文围绕应当由谁来行使“有同意能力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问题,由现行法的态度出发,从正反两个角度论证了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李伟 《天津检察》2007,(1):52-53
被告人甲某,原系本市某国有公司下属医院财务科会计。2005年,该公司为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专门拨款解决公司职工历年积压医药费问题,票据审核及医药费报销工作由该医院财务科负责。2005年底,被告人在办理职工积压医药费审核报销过程中,利用负责审核报销职工医药费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委托代为办理报销医药费为由,将该单位数名职工已报销完毕的医药费票据再次取出后交叉放人其他部门或分公司医药费账册中重复报销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并以代领为由领取。其中2.1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以他人名义领取,另外2.2万余元医药费票据已放人其他部门账册中,但由于尚在部门复核过程中、并未到银行支取而未下发。2006年初,该医院在复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重复报销的问题,派人找其谈话,被告人将其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的该2.1万余元上交。后单位将被告人举报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8.
由谁来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患者还是家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医疗实务中,该项权利却普遍地由患者的家属予以行使。本文围绕应当由谁来行使“有同意能力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问题,由现行法的态度出发,从正反两个角度论证了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吴大华  邓琳君 《现代法学》2014,36(5):162-169
《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标志着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达到了顶峰,但是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出现使该法的适用引起了争议。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审判程序的复杂性、被害人的难以确定性和媒体报道所导致的不公正性,然而,支持者认为适用该法不仅不会导致审判程序复杂化,而且能够合理地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并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引起争论的深层原因在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的扩张适用对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具有启发意义。首先是扩展传统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其次是保障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权;最后是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较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且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具体操作上的一些原因,导致被害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不能充分地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应当引起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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