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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处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采用。 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早已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回重审主要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况:一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由于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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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怎样才能使法院的执行法官为自己执行法院的判决呢?(提问人/宋学涛)答: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中相应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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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四月二十八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十五日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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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指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这种法律监督权利,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发动再审程序,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对抗诉的案件作出改判,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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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被害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对判决不服,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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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的动静结合、过程与结果共存的统一体和表现,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解纷格局中占有半壁江山,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少人缺乏正确的判决观,而且法官和法学者们多从微观方面研究判决,鲜有从宏观上认识判决的,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法院10年判决结案的现状与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两项宏观要素展开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判决存在诸如法律中心地位不明显、既判力维护不力、判决书改革全国不统一、体系不合理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八项改革建议,供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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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宣告判决作为审判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成为法律监督的一个侧重点。实践中,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往往只对判决书中关系列定罪量刑的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而忽视了对判决书送达时限的监督,削弱了自身的监督权,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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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立即释放,理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尚未过去的情况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只是应当立即释放,而不是必须立即释放,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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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很不具体,而实践中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又很复杂,并且日益严重,因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本刊1990年第10期发表了王卫同志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审理程序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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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1996年3月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一条文对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原法而言所发生的明显变化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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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两份有罪判决书。一份是基层法院制作的,另一份是二审法院制作的。 前一份的判决部分是这样写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刑诉法第一百○七条之规定,判决×××管制二年。”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要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判决不但要依据事实,还要与法律相适应。这份判决书只“根据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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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韩乾挪用资金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定韩乾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韩乾提出上诉。2001年7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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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常有这种情况:庭审后,法院认为起诉中所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便在判决书中直接改变罪名加以判决。这就使被告人失去了对这一新罪名在庭审过程中加以辩论和反驳的机会,法院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另外,这种作法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又代行了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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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强制性裁决。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地力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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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纸正公司与正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确认正阳公司应支付纸正公司货款共计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正阳公司未履行义务,纸正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正阳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纸正公司向法院提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