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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破产犯罪的概念,理论上可以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分别加以界定。狭义的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或在破产法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违反破产法律规定所实施的损害债权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的利益,或使破产程序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广义的破产犯罪.还包括与破产犯罪直接关联的行为,如破产过程中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为虚假破产而实施的行贿行为等。  相似文献   

2.
许德风 《法商研究》2012,(1):102-111
在破产撤销制度中,无偿行为的撤销有重要的地位。其中的"无偿",通常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超出市场限度的不对等状态;在为第三人担保或为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情形下,则指交易时其追偿权无充分保障的状态。与法律行为的撤销相比,破产中无偿行为的撤销有重要区别:在对象上,既包括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也包括诉讼行为、第三人的行为等;在法律效果上,若依"责任说",其并不导致所撤销之行为失效,而是导致有关被转让的财产继续承担其(未撤销前)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责任。若撤销相对人破产,撤销权人享有"准取回权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正>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更是司空见惯。由于破产会影响到诸方面参与者的利益,所以在破产程序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某些人实施某些行为去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这些行为的危害性一旦严重到须以刑事手段来处罚、制裁行为人的程度,这些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即破产犯罪。破产犯罪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欧洲,一直实行"有罪破产"的原则,破产本身就是犯罪,破产人就是犯罪人,破产人的财产和人身均可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破产人可以被拘禁、被处以肉刑,甚至可以被处以死刑。  相似文献   

5.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损失的最终措施,但令人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极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流失的原因及渠道低估低卖。中介机构执业素质不高,不严格依法评估国有资产、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交易,这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有  相似文献   

6.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何对其认定和执行赔偿责任?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有关事项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受到的损失,既包括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损失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企业负责人的违…  相似文献   

7.
张艳丽 《法学杂志》2007,28(3):71-74
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①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②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性一般构成要件和列举性具体构成条件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一般性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只是部分可撤销行为构成条件;同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建立美国破产法"主观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吴斌 《河北法学》2004,22(9):34-3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 ,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行为 ,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以及债权人权益显得十分重要。从一则国有企业宣告破产案件出发 ,探讨了破产财产的租赁、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友军 《法学家》2007,(4):140-147
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为:帮助我们对我国法上的公法人进行分类整理;公法人从事目的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为法人代表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公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并强化董事等申请破产的义务;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来解决所谓的"职务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刘兴成 《法人》2013,(1):22-22
重庆合川丝绸总厂当时没有依法破产,只是给更多的当权者提供了参与瓜分国有资产的机会,而国企真正的主人——国企职工的权益一次次的被侵害和剥夺。该破产的国有企业只有依法破产,才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正能量。重庆合川丝绸总厂目前市场价值16亿多元的资产,被以406万元的价格出售,涉嫌约16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在约16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每一个程序都多多少少存在问题,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普遍特征。该国有资产流失案,始自重庆合川丝绸总厂该破产而没有破产。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了债务人高管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的民事责任,但对责任的构成要件、解决程序等问题尚缺乏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以《破产法》第128条为基点,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探讨高管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实现机制等问题的解决,以期为完善立法、正确执法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2.
破产案件中容易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人,一旦债权人的损失超过了其风险承担能力,造成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破产企业职工的上访、小额债权人的围攻、侵权受害人的不满等。破产案件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的对破产制度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13.
当前乘国有企业改制、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大肆贪污受贿的犯罪仍呈高发、易发态势,犯罪的方法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变化。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14.
观点     
《法人》2004,(1):14-14
肖扬:“要惩处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他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钟纯 《江西律师》2001,(2):16-17,40
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制、产权出售、破产重组、兼并、组建或挂靠企业集团、脱壳经营等限制形式中,国有资产存量由于被无偿转移而减少。国有资产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转型、破产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相当严重,其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究其原因,除了企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把企业当成“唐僧肉”,想掘“最后一桶金”之外,一些评估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弄虚作假,在企业改制、转型、破产过程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如最近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查处的苏瑞会计事务所会计师陆永红,涉嫌出具虚假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案件,就查实因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00余万元。最近,我们对江苏省部分市县区的国有、集体企业进…  相似文献   

17.
1997年《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以国有资产为特定保护对象的具体犯罪。随着《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与出台,有关该罪的罪名设置、客体要件、客观行为等立法问题日益凸现。将1997年《刑法》第16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概括为“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罪”这样一个统一罪名较为科学;本罪的客体要件应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其利益,而不应也不能包括“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包括新《公司法》、1997《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行为方式,而非仅仅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行为对象已经突破了“国有资产”的限定,从而扩展为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还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等等;行为阶段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转制、国家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股份的转让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国有资产进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资产之后,或者在公司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中。  相似文献   

18.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借改革之机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大肆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一些企业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产,被不法分子以种种名义蚕食侵吞,职工群众对此非常愤怒。2005年8月,湖北省襄樊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的襄樊油厂破产清算组原组长文建兵等违纪违法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吞国有资产案件。在襄樊油厂的破产清算中,以文建兵为首的破产清算组的三名成员沆瀣一气,恣意妄为,疯狂鲸吞破产资产,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企业依法破产的顺利进行,其中暴露出的问题给我们留下了许多…  相似文献   

19.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犯罪立法研究沈贵明一、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具有一定职能的人员...  相似文献   

20.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结构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不同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或法人所有权。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中的核心关系应当是信托法律关系。针对现行制度中的诸多不足,提出改革建议:完善受托人选任制度;建立受托人财产隔离制度和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确认公司和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促使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由实物控制转向价值形态控制;强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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