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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正式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充分吸收实施试行法12年来经验的同时,作出了两项重大的调整:一是食品卫生监督体制的调整。将原来由卫生防疫机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改为卫生行政部门行使,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主体。二是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全面修改,行政处罚力度和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明显增加,体现了对违法者严历制裁的原则。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从而对于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廉洁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卫生执法多年,对近年来食品卫生执法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两部法律规定不相适应情况深有体会,现就基层食品卫生执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进行一下浅论。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4.
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在学习和执法实践中,感到《办法》似有一些不足之外,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同道商榷。1、《办法》扩大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行为时赋予部门规章的"规定权"。部门规章的"规定权"能够将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这种"规定权"又是有限制的。如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部门规章只能将该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解释此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含义,在规定范围内列举违法行为,而不能规定处罚该行为以外的行为,扩大受处罚行为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卫生行政处罚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监督手段。执行行政处罚状况如何,直接体现食品卫生执法的监督管理职能,也反映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能素质和执法水平。故此笔者对龙岩市94-98年所实施的4189件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分类统计,并依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评析,以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6.
卫生部目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卫生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的行政基本法,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要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使他们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高对行政处罚法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二、认真做好地方卫生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卫生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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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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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食品卫生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这就要求广大卫生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准则依法行政,本文试就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中的法律保障问题作一探讨:1.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执法体系现行执法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实体法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内容,诉讼法和程序法监督并制约行政权利滥用,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与诉讼法共同约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食品卫生执法体系而言,《食品卫生法》为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诉讼法,并与《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起,组成解决执法纠纷的法律依据。而《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共同构成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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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取缔"是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即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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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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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卫生监督体制正在经由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卫生防疫机构执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过渡时期,各地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6号文的精神,对公共卫生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本文针对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法学基础理论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1、卫生行政执法并非仅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亲自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除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包括卫生防疫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进行的授权执法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进行的委托执法。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卫生行政处罚是以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对卫生领域进行规范化组织和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制裁措施。综合分析《行政处罚法》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本人认为卫生行政处罚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下面,我就四项原则作一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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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化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文化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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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实行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品监督体制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员组成。"药政——药检——药品监督员"构成我国药品监督体制的执法主体。但近10年的执法实践表明:(中)医药、工商行下政、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药品的监督管理。这迫使药品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施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须花很大力气去处理协调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削弱药品执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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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1):48-48
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铁道部、铁路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在辖区内"依照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相对人对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是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还是以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局的卫生主管机关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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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这里的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义务人,依照规定的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活动。它是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保证食品卫生行政执法正常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制执行程序作保证,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决定将成为一纸空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也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出现了卫生监督人员由于不清楚执行的条件、期限以及执行中止、减免等问题,致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履行,也结不了案的情况,为此,笔者拟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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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成立,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央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二、为防止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脱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前,仍由原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待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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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下达,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公共卫生监督已既成事实,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已明确并统一。合理利用原卫生防疫机构里的"卫生监督员",迅速衔接并理顺我市的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公共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实属必要。一、综合执法的现实意义1、形成执法机构的规模,加大执法力度在以往的卫生监督体制中,执法人员的配备一直是随着每一部法律、法规的逐项建立而逐类产生的,但执法人员少而分类又太细。如,《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颁布,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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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卫生防疫机构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针对管理相对人和其行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用文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文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和效力,关系到卫生行政机关维护"公众健康权"的卫生行政职能的实现。监督检查本行政机关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机构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就我市1998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分析讨论。1、材料与方法材料取自武汉市13个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防疫站1998年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眼镜卫生、消毒卫生及医政、药政、传染病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共2160份,其中监督文书1573份,处罚文书58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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