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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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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 ,为公司目的之需要所负的对公司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公司成立之后 ,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履行资本充实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认定 ,涉及到该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问题 ,公司设立是否有效的问题 ,涉及到如何在发起人和信赖公司有效设立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问题。认定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学理上也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由于尚未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解的偏差,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的范围都愈来愈广,所以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正确认识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免责事由是动物致害责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关涉侵权责任制度对受害人利益保护和行为人行为自由之价值的平衡。但在学理上学者对其研究并不是很成熟,本文通过对免责事由基本原理的分析,具体探讨可作为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情形,以此为铺垫,对我国当前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进行评析,并进而提出应增加相关免责事由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6.
浅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首先对海上船舶油污立法现状进行简介 ;并详细地对《CLC1969》和《Fund1971》及其三组议定书关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的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然后从中归纳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最后 ,笔者对我国现有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限额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地论述。  相似文献   

7.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2 0 0 2年 4月 1 4日 ,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都做了新的规定。这一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有何影响 ,怎样执行新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在实践中应当怎样处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 ,本文依据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全面进行了论述 ,并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何种对策 ,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查处税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犯罪,应严格把握税收执法人员的一般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税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时,如具备免责事由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这就要求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加强对它们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尽量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又切实保证个人及公共安全,共同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20世纪世界各国都先后确立了第三人 侵害债权制度,我国立法对此却未予规定。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中,应明确规定用侵权行为法来调 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和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借鉴英美法 ,实行严格责任。然而 ,英美法虽实行严格责任 ,但是借助目的落空理论、判例和对主观因素的适当考虑 ,形成了一个严密、和谐的归责和免责体系。我国虽采严格责任 ,但在免责事由的规定上存在法律漏洞 ,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试论中医师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具有独特治疗方法,中医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也颇具特色,因此,中医师对患者负有的告知义务具有特殊性。中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中医师治疗行为的特点,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确定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领域.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取得了具有某种突破性质的进展.以该草案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法的理论,对国家责任构成及其免责事由作一些理性探思,并兼顾国际赔偿责任这一相关问题,主要目的在于论证它们作为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经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尽管《侵权责任法》和《解释》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且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围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展开论述,主要阐述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重点分析了争议较大的补充责任,肯定了补充责任的创新性,同时指出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并对补充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历尽了长久过程,是在总结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规则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对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实际加害人不能具体确定.是区分与其它数人共同侵权的基本标准。同时,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才能免责。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1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危险控制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公平原理和合理信赖理论。实践中应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区分具体侵权种类确定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以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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