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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司法信箱     
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编辑同志: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请问有关私自查询他人电话(含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否比照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邓民邓民同志: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信件,因此,对私自查询他人通话记录情…  相似文献   

2.
洪彬  黄国华 《中国律师》2004,(10):58-60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世界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明文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0条也明…  相似文献   

3.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笔者认为,对照监狱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宪法上述规定尚不完善,具体如下:一是将监狱排除在有权检查通信的国家机关之外,造成疏漏。由宪法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任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保护,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有权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严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对通信…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安全问题凸显,给国家保密工作带来更大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对于国家秘密应从定密主体、程序等形式要件和国家安全、利益属性的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把握。国家秘密安全作为一种法益不是单一的,还包括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网络公共安全,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国家秘密刑法保护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促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信息资源利用的平衡。刑法中以国家秘密安全为主要犯罪客体的罪名可归类为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第398条规定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区分渎职型和非渎职型。该罪名的罪刑设置未能体现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中剥离出来,规定独立的法定刑。该条第2款规定的“酌情处罚”不等于从轻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也应包括从重处罚。除了直接侵犯国家秘密安全的罪名之外,关涉国家秘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数据的罪名均可视为侵犯国家秘密犯罪。不同罪名的法益性质和保护重心不同,相互之间存在重合交织。司法机关需要以相关立法为参照系,根据信息数据类型的不同...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其"通信"的外延仅限于书信和电服。该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实践证明,这一条款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需要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隐私权入宪,确立隐私权的地位是根本 从当今国际的趋势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将隐私权作为一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不仅是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很多国家的一致做法。而我国宪法并未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权利地位,只是在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适用条件(一)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很多同志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第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因此对  相似文献   

8.
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限制应符合宪法规定及宪法精神。《监狱法》中关于服刑人员信件检查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并未授予监狱机关检查信件的权力,监狱机关以"有碍改造"作为扣留信件与宪法目的不符、理由也不充分,且所采取的检查手段缺乏合理依据,侵犯了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杨新京 《中国检察官》2006,(4):50-51,54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认定本罪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11.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秘密侦查手段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培礼 《犯罪研究》2009,(2):24-27,60
秘密侦查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只是在现代成为一个比较常规的侦查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律对于秘密侦查几乎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秘密侦查手段在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严重的甚至可能违反法律,侵害公民权利。基于秘密侦查在侦破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法律宜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其使用有章可循,严格恪守相关原则,做到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又不无理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及刑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远山 《河北法学》2006,24(2):14-20
随着企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纷纷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刑事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仅靠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简单条款,不足以全面、有效打击犯罪,并且该条款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及其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指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制构想.  相似文献   

14.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犯罪抗制对策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铁 《犯罪研究》2010,(3):26-32
在日益发达的经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正如附生于经济体的“毒瘤”,吞噬着商事企业的健康活力。2009年的“力拓案”让国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危害的认识更深了一层,中国此类犯罪的猖獗令人再度警觉。在全球范围内,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形势也不容乐观,美德日等国的“商业间谍”屡屡兴风作浪,给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危害。各国都力图通过一些法律来遏制此类犯罪,中国也应从着手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制度、商业伦理、传统文化等多重层面入手,来构建系统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抗制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立景 《行政与法》2007,(7):112-115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7.
Criminologists have long recognized that offending and victimization share common ground. Using Gottfredson and Hirschi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with its emphasis on self-control as a theoretical backdrop, we examine the extent to which self-control is related to both violent offending and homicide victimization. To examine this issue, we use 5-year post-parole data on violent offending and homicide victimization from a sample of parolees from the California Youth Authority. Using rare-events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 results indicate that self-control is related to each outcome, but that other risk factors are also uniquely related to each outcome. The implications of this study for theory and future research are addressed.To whom correspondence should be addressed: Department of Criminology, Law and Society, University of Florida, P.O. Box 115950, 201 Walker Hall, Gainesville, FL 32611-5950; Phone: +1-352-392-1025, ext. 213; E-mail: apiquero@ufl.edu  相似文献   

18.
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06,23(6):47-51
通过对我国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指出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对此类案件以盗窃罪论处缺少充分法律依据,建议通过完善计算机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以及建立对虚拟财产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来应对此类新型犯罪。  相似文献   

19.
US bias crime jurisprudence follows the discrimination model and ejects “hate” from scrutiny. It is suggestive of improvements that should be made to Canadian law insofar as it also better tracks the enactment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difference occasioned in the everyday. Criminal law, however, remains weak at preventing crime. And where the law requires evidence of discrimination, it iterates the stereotypes and social backdrop of hate crime. But this view on law and culture underestimates how outgroups may produce countermeanings and influence the law. Turning to the more material basis of identity, neoconservatism has given the law a broad ambit whereby coercion as opposed to investment in human capacities is promoted as the means to social order. Where scholars argue that discursive collaboration with retributionist policy requires outgroups to pursue cultural revalorization, given the decreasing freedom under the contemporary authoritarian paradigm, I argue that they must also pursue distributional justice.  相似文献   

20.
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甚至连什么是“商业秘密”这一最基本的概念都未能达成共识,更遑论其他方面:如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能否构成犯罪?如果能够构成,那么使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正当手段”在本罪中应如何界定?“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既遂标志还是成立标志?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定罪量刑。本文对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归纳评析,并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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