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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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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几个难题需要研究。造成司法实践困境是因其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最高刑罚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贪宫的一道“免死牌”。需从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考虑对此罪名进行修改,在提高量刑幅度的同时,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  相似文献   

3.
金添 《法制与社会》2011,(6):121-1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是经常出现的罪名,可以说它在惩治贪污、腐败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罪在立法及制度建设上仍有很多的不足,学界对此有很多的争议。本文指出为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唯有继续完善立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各级监管等才能更好地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用,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犯罪构成、法律逻辑、举证责任、中外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系统探究的少之又少。“并重论”和“协调论”为我们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加剧控辩失衡、陷入“口供主义”误区等困惑,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拒不中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5.
有效惩治犯罪与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与制度平衡的一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一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 ,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 ,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 ,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 ,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7.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产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围绕该罪的存废问题展开了诸多争论。对于该罪的争论涉及到立法的正当性、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这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较为罕见的。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存在争议的罪名,本文通过对该罪的设置正当性、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争论较多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认为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更为合理和正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王赞 《天津检察》2008,(6):41-42
财产状况和财产来源是自然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为此,笔者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隐私权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笔者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并不存在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毋庸置疑,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而财产状况亦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对于惩治一些作案手段隐蔽狡诈,难于查清的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的案例逐渐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更为突出,如广东省南海市市委书记戚火贵案、广东省湛江海关走私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等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为了在侦查环节正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6.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何危害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的处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最高处刑可以达到死刑。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贿赂罪在处刑上轻得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财产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且数额一般远远高于上述各罪的数额,而其处刑却远远低于上述各罪。这就促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但在共同犯罪的具体构成方式,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共犯上,却存在着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家庭成员只有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成为此罪的共犯,否则应认定为包庇犯。  相似文献   

19.
于宁 《天津检察》2008,(6):35-36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来源”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一项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事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包括在财产状况方面。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对惩罚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立法缺陷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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