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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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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晓珊 《法制与社会》2013,(17):147+159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职权法定。随着我国法治的进程,行政法有向私法转变的趋势,契约介入了行政法领域,也因而对政职权法定产生了不同的声音,行政职权约定即行政职权契约展现在人们面前。本文对行政职权法定和行政职权约定即契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契约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小君 《法学研究》2007,(2):133-140
契约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主要涉及是非评价标准、权力行使条件、新增契约义务、职权范围界定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契约存在于行政自由裁量内,契约影响依法行政的正当性规则主要有:约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约定条款不抵触不排斥法定条件,约定义务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约定责任不违反羁束性规定或不抵触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4):115-124
整体政府改革下出现的新型行政权主体与行政职权再配置活动难以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所提出的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和权力行使范围法定两大子原则的要求,职权法定原则与整体政府改革直接发生冲突。冲突的成因是宪法意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主体适用情境错置所造成的职权法定原则变异。四层次行政主体说将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层面,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权理论,将权力行使范围法定原则转化为行政授权合法说,职权法定原则得以更新,整体政府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登峰 《中国法学》2014,(3):91-110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合同特权基本制控理念——权力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行政条件下,部分行政职权以合同权利的形式实现既定权能;其余则以法定或约定形式设为合同权利的"例外"——行政合同特权。行政合同特权是以行政职权为发生基础的权力契约化形态转换,同时亦为契约行政架构内权力因素的集中体现。对契约伦理及其逻辑准则的承认与接纳,形成此类特权的权力保留品格特征。行政合同特权制控体系的构筑应以权力保留理念为核心指导。  相似文献   

7.
确立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遵循的原则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拥有司法审查权。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争议可提起诉讼,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对哪些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有审判权。它集中反映了国家通过司法途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程度,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正…  相似文献   

8.
习剑平 《行政与法》2004,(12):83-85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辞职权分为法定辞职权与约定辞职权,有条件辞职权与无条件辞职权等,其中约定辞职权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无条件辞职权的设置对于保护弱者,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李牧 《政法论丛》2012,(5):19-24
行政主体约定义务是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产物,并非法定义务的契约化,与行政契约义务并非等同。行政主体约定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意定义务,其设定应遵守合理的限度,不得借此"扩大法定活动空间",或规避法定义务,或"出卖公权"等。作为行政主体义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法定义务之不足,深化行政主体职责等重要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记者: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控制是通过事后监督来完成的。而这个监督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权不在法院,它掌握在行政相对人那里。就是说,司法权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与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和人们生活的行政权有很大的不同。我想,法律体系的设置是合理的,行政相对人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当然要有一个可以为自己的权利辩说的地方。赵明章副院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这个职权是法定的、不可推脱的,必须行使;任何不行使或者怠于…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适用该种制度,从价值上讲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从效力上讲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最终将导致公路收费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已经不宜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有必要重新确立适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公民社会里,在所有行政权力中,最具侵犯性、对公民人权和法人权利威胁最大的就是行政强制权。就国内的现状,过去和现在最不受约束的就是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出台,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彰显了“法治”性,“契约”性和“人本”性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5.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间就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某个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而签订的协议。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主要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不能将其归类为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更符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合同。  相似文献   

16.
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17.
房旭 《行政与法》2014,(2):92-97
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成为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实践中,法院消极审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目的难以实现,积极审查又可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然而,国内学者的观点——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分为经验概念和价值概念,对于经验概念,法院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价值概念,法院应给予高度的尊重——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地位明显失衡的现状下以及在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要求下,已经明显“站不住脚”了.本文通过对第10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的分析,认为应确立对所有不确定法律概念都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依据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的重新分类再确定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8.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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