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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受贿80余万元的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1万余元、美元1.53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随着刘建国受贿案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渐多起来,这些"声音"主要认为,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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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51万余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5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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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文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6,(6):60
2005年3月17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曹学文违法所得73万元及位于自贡市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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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三元(正厅级)及其妻张静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李三元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张静华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李三元、张静华受贿赃款24.5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完毕,一些人感叹:“要不是妻子贪婪,李三元何至于会有今天的下场。”李三元也有总结:“由于妻子贪心、私心,进钱容易出钱难,家庭小环境不好,我犯错误在所难免。”委曲求全的代价现年61岁的张静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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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宝鸡市公安局原局长范太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赃款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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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9)
2008年8月28日,被坊间称为"佬佬书记"的永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周永亮,因受贿213万元和657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被怀化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260万元。"佬佬",意指嫖赌逍遥无所不为、黑白道上无所不能、江湖地位极高的"大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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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1)
4月16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一审判处海门殡仪馆原馆长倪国祥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近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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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波 《共产党员(沈阳)》2008,(6):42-42
4月16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一审判处海门殡仪馆原馆长倪国祥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近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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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人代表,曾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副厅级)。到2013年2月案发前,他收受贿款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2014年2月17日,陈波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陈波退出的701.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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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称"租房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8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56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2009年5月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7647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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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 《党的生活(黑龙江)》2004,(12):32-34
2004年10月2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56.4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庭宣判后,李兴民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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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言 《党的生活(河南)》2010,(1):49-50
记者昨日获悉,曾任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局长、被捕前任长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的付德武,因受贿350万元,475.42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其非法所得的475.4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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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株洲市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冗;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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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王安职务犯罪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兰州市七里河区委原常委、常务副区长王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48万元,构成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51.9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51.93万元和其他非法所得18万元及已扣押的受贿款19.48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安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案件起因王安的案发,缘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