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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谱系进行一个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当下侵权行为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的型塑,端赖于清末民国时期民法学者所撰著之侵权行为法相关论著。这些论著从侵权行为之内涵、归责原则、类型、效力等方面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当然,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理论谱系的构建,就其演生路径而言又表现出以下特点:理论上由早期主要借鉴日本,逐渐过渡到兼采欧西;体例上的教科书化严重,论著中雷同处较多;偏重条文疏注和阐解,理论概括力尚显薄弱;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要点既有共识,亦存有若干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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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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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失火之法律责任,国家法律通常只明确了刑事制裁而无民事赔偿的规定;在民间的习惯法层面,失火人亦往往不担赔偿之责。不过在中国近代大规模继受西方民法的进程中,这一固有法的常态性规范渐被外来的侵权行为规则所排斥。中国近代的侵权行为立法,最终确立了失火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不对过失程度作出任何限定。不过社会实证经验又同样证明,失火毋需赔偿之固有法规范虽被旁置,但内嵌其中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积淀下来,并以一种生活逻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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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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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当代之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制度,及其整个知识体系,均与中国近代民法有着一种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故研究中国近代民法史,可以为当今之民法学及私法制度之完善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然就当前中国近代民法史之研究现状言,无论从研究范式、研究领域还是资料使用来看,均存在一些差强人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拟对中国近代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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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是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行为法部分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意味着它和物权法、债法以及合同法等一样,都是民法内平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一种体系的建立,正是现代民法体系完善的内容及标志。但是,侵权行为法究竟继续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还是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做法,形成一种全新的立法模式,仍然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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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东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3):9-13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和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受到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是近代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政治层面看,它是被迫的;从文化层面看,它是中西文化交流的产物;从经济和社会层面看,它是近代社会商品经济与社会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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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法治下,“体系之恶”与“规则之善”“体系之善”与“规则之恶”相矛盾的情形反复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国民法理论与规则和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冲突所致。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功能主义《民法典》适用的基本模式,是实现裁判结果妥当性以及在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方法,是对法教义学的延续与发展。《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通过价值体系、秩序体系、规范差异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对司法适用方式的改变,能够解决体系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功能主义释意是建构中国民法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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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 (简称《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 ,论述了《清明集》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 ,总结出一幅宋代民事司法秩序的图景 :那是一个情理的空间 ,一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腐败司法之间的解决纠纷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中 ,人人 (以法官为主体 ,也包括当事人 )依照情理的原则行事 ,维持了宋代稳定的社会秩序。接着结合中国古代司法中体现的核心特点 ,探讨了情理发生发展的原因 ,并归纳提炼出一个“情理场”的概念。最后 ,对“情理场”的三大定律进行阐析。笔者认为基于社会根源和人性根源的“情理场”是宋代以及整个中国古代司法的总体精神和深层法文化特质 ,从“同情地理解”之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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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0,(2)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当今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侵权行为是仅次于合同的债的发生原因。在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私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地法长期以来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影响下,侵权行为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早已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从传统国际私法观点看,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于解决侵权行为法律冲突起着普遍的决定性作用自不待言,就是在二次世界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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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俐制度的研究,我国目前已经从是否和能否借鉴判例制度的层面提高到了如何创设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或称案例指导制度)的层面。在如何解决判例制度的焦点问题——判例的效力上,通过对两大法系下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刑事法范畴内对我国刑事判例可以作三个效力层次的定位:一是立法层面上的约束效力;二是司法层面上的约束效力;三是司法层面上的指导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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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家族制度变革从政治、社会、立法、司法等层面全面展开,直接效果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的制定颁布及司法上的实际运作。政治层面上,近代中国面临的收回治外法权的压力,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需要,迫使中国不得不创制新型法律,改革传统家族制度;社会层面上,传统家族观念及习惯仍普遍存在,但业已高涨的废除家族制度的呼声及新型社会阶层的出现,为家族制度的变革创造了一定的社会基础;立法层面上,在1929~1930年两年的时间内,国民政府即推出完整的民法典,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世所罕见,超前性明显;司法层面上,司法主体既要遵循依法定案的原则,又要兼顾历史因素及社会实际,尽其所能,调和情、理、法的关系,实现法律与社会平衡。尽管民国时期家族制度的变革还存在诸多不平衡性或差异性,总体趋势则是渐进改革,全面推进。家族制度的变革特征体现为:政治引领风气,社会缓慢跟进,立法实施保障,司法调和新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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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或说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过去许多年,我国民法学界更多地注重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注重研究直接调整商品关系的民法规范,如法人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最近几年来,有些学者开始关注侵权行为法的某些具体规范,并出版了许多有价值的作品。本文旨在对我国侵权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法源、体系和地位及社会功能作一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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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摒弃宗祧继承,将异姓收养纳入合法收养的范畴。为弥合新法律与旧的收养秩序之紧张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释令对立嗣旧制予以适度包容,同时参酌民间异姓乞养习惯对养子之权利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将欧陆各国收养法例与传统中国的立嗣制度和异姓乞养习俗冶为一炉,从而成为中国近代亲属法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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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指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是三位一体地统一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三位一体论中的民事责任使得民法真正称为自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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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进行了重大修订,并颁布了多部民事单行法律。与此同时,司法判例和民法理论也创立和发展了不少新的民法制度和原则。“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就是德国债法领域一项由民法理论创立、由司法判例发展形成的法律制度。 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和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民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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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违反交通规则之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是否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回答是机动车方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仍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之类土政策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法规.本文拟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立法权属以及生命健康权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冲突等方面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作简要之民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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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法律渊源和内容(一)渊源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是用汉字“不法行为”表述的,它与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行为”含义相同。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一般规定的日本民法。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条至第724条)。这里就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义务、责任范围、损害赔偿、免除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709条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第714条以后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责任、使用者责任、土地工作物责任、动物占有者责任,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第720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