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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济人社发[2014]6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县(市)区,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  相似文献   

2.
<正>济人社发[2014]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4月15日  相似文献   

3.
<正>济人社发[2014]3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3月9日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相似文献   

4.
<正>济人社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日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5.
<正>济人社发[2014]6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JNCR-2013-0120006济人社发[2013]18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一、设置补缴最长年限为减轻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自2013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  相似文献   

7.
<正>济人社发[2014]17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本市是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区、章丘  相似文献   

8.
<正>JNCR-2014-0120001济人社发[2014]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相似文献   

9.
<正>济人社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  相似文献   

10.
<正>济人社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济人社发〔2014〕1 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负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9.6万  相似文献   

12.
<正>济人社发[2015]10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如下:安置到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自2015年5月起,按照本人基本退役金的35%计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  相似文献   

13.
<正>JNCR-2014-0120019济人社发[2014]18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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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120001济人社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和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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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人社发[2015]14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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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120002济人社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1号),经研究,将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适用范围由大学生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扩大至全体参保居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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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120012济人社发[2015]13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济南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二、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  相似文献   

18.
<正>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济人社发[2014]13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中共山东省组织部、山东省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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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5-0120017济人社发[2015]1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订了《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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