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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JNCR-2015-0120002济人社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1号),经研究,将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适用范围由大学生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扩大至全体参保居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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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
<正>JNCR-2013-0120006济人社发[2013]18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一、设置补缴最长年限为减轻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自2013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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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0-31
甬人社发[2015]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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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甬人社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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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2甬人社发(2019]66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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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济人社发〔2014〕1 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负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9.6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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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8)
<正>济人社发[2015]10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如下:安置到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自2015年5月起,按照本人基本退役金的35%计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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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济人社发[2014]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4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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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3)
<正>济人社发[2014]17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本市是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区、章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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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
<正>JNCR-2014-0120001济人社发[2014]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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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济人社发[2014]1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公布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和公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14年度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执行时间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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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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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3甬人社发[2019]7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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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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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JNCR-2015-0120001济人社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和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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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4)
正渝人社发[2016]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