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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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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放 《政法学刊》2005,22(1):80-82
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两种模式。我国目前既没完全采取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制度,也没有完全采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制度。这种体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建议建立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体制,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规定义务的一种手段,必然在国家行政活动中有其特殊的地位与作用,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问题一直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诸多弊端,已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国外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作一阐述;然后对比了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存在的优缺点;最后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即应建立起"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并指出了当前国情下如何有效落实及完善该行政主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1,19(2):53-56
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有模式的缺陷 ,并提出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赋予行政机关 ,在行政系统内成立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 ,选择以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为主、专门行政机关的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再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常有序运作。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文针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这一设置产生了疑问,对其设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诸多理论问题。其中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告诫程序及其意义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实施 ,声明异议等 ,都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行政效率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协调 ,是设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永恒追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来看,现行体制还存在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以及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因素等问题的分析,提出改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建议: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强制法》承继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规制。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着执行效率不甚理想、执行冲突时有发生、非诉行政执行困难重重的制度困境。针对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过窄、传统强制执行观念牢固、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缺少协助等困境成因,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发挥非强制性执行方式实效、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已成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综观世界各国,可分成三种模式:一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三是折衷模式。第三种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仅将此权赋予行政机关,也不完全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而是采取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9.
杜曙光 《行政与法》2002,(11):63-66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立法,基于此,作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应该在法律,同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的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模式中,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都有其弊病,我国现行模式也存在严重缺陷,本文拟探讨我国建立行政综合执行机关的可行性,并设计该模式的程序以求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1.
冯俊海 《山东审判》2004,20(1):53-56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类似于英美司法主导 型模式,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将其概括为: 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 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 66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需"依法"进行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授权 或规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的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属于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从散见 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可以看 出,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三 个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12.
因对6万余平方米的上地建材城进行强拆,海淀城管日前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强拆违法;在该事件中,建材城另案起诉海淀城管索赔6亿元,被称为京城最大的行政赔偿案。众所周知,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实行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模式,  相似文献   

13.
杨盼盼 《法制与社会》2010,(28):166-16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归属问题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伴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该问题又再次成为了行政学界争论的焦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机制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模式,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该配置方式固然有它合理的一面,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与司法角色定位、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等多重视角来探讨与分析该分配模式存在的争议与不足,并进而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行政决定权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依法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才具备统一行使行政决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资格。这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健全与完善,行政权的运作极需及时、迅速、高效的今天,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一、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16.
陈宏光 《人民检察》2022,(12):55-56
<正>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谁来执行,涉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法院。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主要是法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在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普遍面临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以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率低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与分配是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影响因素。主张建立“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主,以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新型模式,并试图提供保障新模式运行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  相似文献   

18.
赵晓华 《河北法学》2005,23(4):68-7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已有法律对此划分得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回顾研究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考察分析了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公正、效率、协调"的原则,并具体提出了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分配强制执行权的主张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配置,不仅关系执行效率问题,而且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模式、由法院实施执行模式等三种理论模式各具优劣,并常常以混合的面目出现。从世界范围看,不论哪种混合形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都常常限于做出裁判,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混合模式问题的基础上,就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改革,提出分三个阶段发展的建议。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配备现状为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予以适当调整,但其主要缺点是难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在于通过集约化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其主要缺点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阶段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以申请司法机关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分析,指出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弊端,主张建立“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以司法机关执行为辅”的新型模式,并试图提供保障新型模式运行的一系列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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