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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划分选区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第一 ,应逐步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法律规定 ,选区可以按居住地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现实中 ,城区基本上以工作单位为主、居住地为辅 ,农村由于选民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基本一致 ,所以以行政区划为主划分选区。这两种划分各有利弊。以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工作相对容易组织 ,简便易行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情况比较了解 ,而且某些单位选区 ,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界别的特征 ,有利于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以居住地划分更能体现选民的直接利益 ,如居住地选区关心的环境、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中的问题 ,更能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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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是法律规定的直接选举国家代议机构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在我国,选区是指县、乡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选区划分即选区制问题,对于保证选民行使选举权起着重要作用。本文拟对选区制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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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是换届选举的基础性环节。根据D市公安局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9月,D区及两个开发区总人口664893人,其中D区422489人,市经济开发区163289人,运河开发区79175人。D区选举委员会按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并根据三区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D区153名,市经济开发区59名,运河开发区30名。按照法律规定的选区划分原则,并参照上届选区划分情况,D区合理划分选区,全区共划分103个选区。按选区的大小,每个选区分配代表1至3名,为区县人大代表的顺利选举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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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席各种会议,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如何认真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现在看来,代表在参加会议时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应该说落实得比较好。关键的问题是,代表在自己的选区或选举单位如何执行代表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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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促进代表更好履行职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人大代表定期向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报告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并接受评议。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是开展代表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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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纪新形势下,认真做好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顾几次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感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一、划分选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而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当选代表的活动区域。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无论按哪种方式划分选区,都要注意一个问题:人大代表资源问题。在自然单位中,人大代表资源不是均匀分布的,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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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9)
我国《选举法》是几经修改、与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现行的《选举法》,于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布。它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对原先的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普选权;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区划分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的复合划分方式;规定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计票方式由相对多数改为绝对多数;规定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就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专门规定。这部重新制定的《选举法》,较好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1982年和1986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对《选举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各党派、团体或选民对代表选候人的宣传都限定为在选民小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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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这是由代议制的“谁授权谁监督”的原则决定的。具体来说,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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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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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办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好操作。这里就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选民登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因工作需要,本级会有一些干部应选举为代表。如果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选举,则大都在一个选区,不符合法律关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要大体相等这一法律规定。于是在实践操作中,把干部代表派到下面的选区去参加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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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使命,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理应受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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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的评先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评选主体做出专门规定,有人认为评选主体应是产生人大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考虑到评选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法律的有关精神,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