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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目前的立法和立法解释规定,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建议修改刑法第93条,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2.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深圳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规定的商人概念有诸多亟需检讨之处.第1款基于商行为定义商人,第3款又基于商人定义商行为,陷入循环定义的逻辑困境,立法论上应当考虑以"从事民事行为"取代"从事商行为".职业要件的存废有待进一步研究."其他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要件已经包含在"以营利为目的"中,应当考虑删去"其他经济组织"中的限定...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必须对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这样,既能明确法条的含义以便司法适用,又能限制口袋罪的范围以保障人权。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规定,不具有法定资格而非法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或者滥用经营资格的经营行为。因此,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18条和第225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业惯例的效力基础及其适用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业惯例在国内法认可的范畴内可独立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目前国际商业惯例可以作为特定领域内特定问题的解决依据;国际商业惯例调整跨国商事行为的三种理论模式各自独立但又互相补充;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7.
制定<商事通则>要考虑立法资源的节约与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商事通则>应致力于协调民商法的关系,确立商事一般规则,要规范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人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雇员、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人团体、商事代理.<商事通则>中不宜规定不具有一般性的内容,如商事责任、商事行为、商事短期诉讼时效等.要反对以社会责任观念限制商主体的营利性,营利性原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而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商主体法定是营利性原则派生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文章以《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为视角,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商事代理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合同法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为我国公司企业结构中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特殊形态提供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通常是根据母公司的指挥进行经营活动的,多数子公司是股东为法人的一人公司,由于子公司被控制,故极易丧失独立人格,所以就可能出现母公司迫使子公司损害自身利益,进行有利于母公司交易的不正当现象,损害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为防止这类行为发生,一些国家在立法上便规定有相应的对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保护条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传统尚未形成,所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缺乏明文规定,同时滥用公司人格制度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相似文献   

10.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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