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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适用法律时效期间某轮根据其所属的中国G船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国S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于1995年从中国岚山港装载袋装水泥运往缅甸仰光港卸货。双方当事人因装卸港滞期费和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因租船合同中求约定适用的法律,出租人为向承租人索赔装卸港滞期费而提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首要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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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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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试就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装卸期限的约定和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与其项下提单并存时滞期费的承担、滞期费结算及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货主或租船人为了进行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租用船舶所有人的整艘船舶或部分舱位的协议。出租人的船舶在指定的装、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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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8):32-41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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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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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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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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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法律原则基本是从有关整船租船合同(single charterparties)的判例发展而来。在油类贸易和某些干货贸易中,同一条船的同一航次经常会有几个租船合同。与这些租船合同有关的装卸时间、滞期损失问题经常难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船舶在靠泊期间有关租船人的实际情况复杂,同时也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供借鉴的判例法非常有限。本文仅选择几个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都涉及同一条船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装卸时间和滞期损失的计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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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C/P),本文简称为程租合约或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①从“出租人”(Owner)的立场上看,“运费”(Freight),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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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次租船合同而言,确定一条船舶是否为到达船舶,将直接决定该合同能否履行以及装卸时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因此,定明判断到达船舶的标准,划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任,对航运实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欲就题述问题进行一初步探讨。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及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到达船舶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在确定标准的问题上,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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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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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个实例说起1994年6月18日,出租人蛇口D公司与承租人香港C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香港C公司承租蛇口D公司的“海兴”轮,运送12000公吨玉米自中国的大连港至北朝鲜的南浦港;船舶受载期为1994年6月28日至7月3日;装货率为每晴天工作日2000吨,卸货车为每晴天工作日2500吨;滞期费为5000美元/天,速遣费为2500美元/天;其他条款执行1976年金康格式。合同订立后,“海兴”轮于1994年7月7日抵达大连港,备妥待装货物,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因与承租人香港C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大连H公司未备好货,所以“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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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4 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没有同 14 1条相反的规定〔1〕,那么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的情况 ,出租人便可根据 14 1条行使留置权。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租船合同文本为标准租约格式 ,如NYPE、BALTIME等 ,其中一般也都列有此类留置权条款。如NYPE ,194 6年格式第18条明确定 :“Thattheownershallhavealie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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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并入条款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定期船运输中,其承运合约是租约(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货物装船后,船长或经船方授权的其它人签发B/L。当B/L在承租人手中,则B/L仅作为货物收据,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是租约;当B/L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则B/L作为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就是B/L而不是租约。船东(即出租人)为了免予承担比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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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滞期费计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的海事仲裁中,很大一部分都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有关。这表明仲裁协议已将香港作为倾向于处理主要与航次租约有关的近海贸易(shortseatrades)问题的集会地。在航次租船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或费的争议是很多的。早在1983年,我就在《亚洲航运》(AsianShiPP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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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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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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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这样一种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两个合同(租赁合同、供货合同)。出租人既是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供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供货商与出租人之间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合同,供货合同要经承租人签字确认。因此,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密切相关,相互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交错。供货商对供货合同的违约,要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