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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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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 2 0 0 1年 4月 2 8日对婚姻法进行修订后所增补的一项新的内容。本文首先对这一责任的性质作了分析 ,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然后 ,又在侵权责任构成腰间的基础之上对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除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之外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启动要件等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婚内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春平  曲航黎 《工会论坛》2007,13(1):117-119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否定了婚内损害赔偿。这不仅违背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了法官肯定性判决的挑战。因此,完善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在现实条件下,应增设配偶权,将离婚损害赔偿改为婚内损害赔偿,确认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当前对于配偶之间暴力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立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我国及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指出婚内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并主张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且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明确婚内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随着大量婚内侵权案件的出现,如何完美的解决婚内侵权纠纷成为了急迫的问题。通过先驱对婚内侵权的研究,发现婚内侵权是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内侵权最佳承担责任方式。但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过于简单,再加上我国国情是大多数家庭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实行。所以通过参考各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设想一套适合解决婚内侵权赔偿损害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揭示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具有不同于其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配偶间可否请求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应系离因损害赔偿与离异损害赔偿之混合,属侵权特别规定,配偶间其他侵权行为仍可适用侵权责任一般规定。但配偶间损害赔偿应以共同财产制终止为条件,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确立使配偶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一定拓展。因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不同,配偶间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主观过错要求并不一致。  相似文献   

10.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为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就需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是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3.
将保险代位权界定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性质,保险代位权在实践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实现落空问题,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  相似文献   

14.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6.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既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面,临着“精神分裂式”的自我冲突:一方面,立法扬弃大陆法系传统,确立多元责任承担方式;而另一方面,理论却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承继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为避免创新与保守的自我冲突,我们须构建能够囊括全部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退出式责任”与“割让式责任”二分法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退出式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为侵权行为,无需损害、因果关系,无需考虑过错;割让式责任则可沿袭适用传统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18.
现代社会赔偿为首位的原则改变了侵权法的性格,突出表现在从个人责任的追究转移到损失的分散。侵权法开始扩张到严格责任,并在规范或事实上受到保险观念的影响。但是,以原告—被告的利益关系为基本结构的侵权法仍然面临着责任追究成本过大、赔偿范围与数额不确定、人际不公平等批评,其进一步扩张也导致了责任保险业的危机。道德论者在矫正正义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奠定了侵权法的正当性。功能主义论者也大多认为,侵权法在损害预防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此外,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某些损害不能通过它来填补。因此,侵权法规则并不能被保险所取代,但是无论从现实上还是理论上讲,过分扩张侵权法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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