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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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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心证本身的消极性需要自由心证接受规则制约和外部检验,即要求自由心证的客观化,这已成为当代各国自由心证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向。追证可能性是西方国家自由心证客观化的基本路径,其具体内容包括扩大上诉审、强化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加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和明确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司法实情,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自由心证客观化的理性选择和必然要求。印证证明模式要求建立可操作的具体证明标准,确立体系性的证据规则,坚持"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以及加强裁判文书对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程度。  相似文献   

2.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制度,但学界对二者内涵的认识却存在颇多分歧。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可以探究出这两种证据制度的真实内涵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据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毫无疑问地应该采取让法官自己去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自由心证模式。  相似文献   

3.
自由心证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即它向世人宣告:证据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人的认识也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心证的真正含义是以心为证,即把法官的内心确信视为证据。这就把证据、真实、证明标准均主观化了。自由心证把法官的心证真实看作证明标准,进而衍生出盖然性标准,则更不科学。自由心证价值的实现是不彻底的。自由心证容忍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调整和制约、容忍形式证据规则排除证据、容忍证据问题全盘法律化,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的现代法定证据制度。这就是自由心证价值实现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4.
在彭宇案的诉讼程序中,面对难以证明的事实要件,法官先后采取了三种处理方式:运用自由心证认定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分配双方责任;通过调解回避事实争执。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扩张了的自由心证、以“公平责任”之名的结果责任分担,抑或法院调解,都不足以取代证明责任裁判在证明疑难案件处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一味排斥证明责任判决,不仅让判决的说服力严重受损,更让法官陷入非常不利的处境。  相似文献   

5.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6.
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由心证一直持否定态度。实际上,就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看,作出立案、逮捕、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决定,其实都是“心证”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从许多地方可见“自由心证”标准的端倪。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以并且必然要合理吸收自由心证原则的。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完善司法运作机制,是确保自由心证原则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仅指法官对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而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观心理活动,法学界却没有给予其如同对法官自由心证那样的关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同样有依靠证据内心确信的过程,文章对检察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作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检察官自由心证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
时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之间的争论由来已久,而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亦有争辩。自由心证的实质是一种不能避免的心理现象;内心确信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是任何诉讼程序中作出判决时都应当达到的心理状态及其要符合的普遍的公共认识;自由心证在前进的历史轨迹中应当承担起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9.
“自由心证”是一项世界性的诉讼原则,根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早规定,其基本含义是指法官或陪审官对案件证据进行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的思维过程。关于“自由心证”的科学性问题,在国外早已是一个基本没有争论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则被批判、争论了几十年。在近几年来的全国诉讼法年  相似文献   

10.
由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存在缺陷以及案件中证据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概率论引入司法证明领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相对于完全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运用概率的方法分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就显得更为客观、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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